怎樣發佈土地徵收公告才算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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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發佈土地徵收公告才算合法?

怎樣發佈土地徵收公告才算合法?

土地徵收公告中對土地徵收範圍、徵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信息的就是合法的。

第一,關於公告形式的問題。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三條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土地方案和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根據該條規定可知,發佈徵收公告必須是書面形式,也就是説通過大廣播廣播或者挨家挨户口頭通知等形式來告知村民土地徵收決定的,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可以是在村委會的宣傳欄、活動廣場醒目處等村民經常聚集的地方進行張貼公告,也可以是將徵收土地公告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內容印製成小冊子向每一位村民發放。

第二,關於補償標準的問題。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土資源部2010年6月26日發佈的《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各地應當建立徵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到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我國法律上也對徵地程序的合法化進行了規定,行政機關在徵地時,應當依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要以書面的形式,並且要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公告,如果相關人員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行政部門進行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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