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返方式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W

第一、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建設購買安置回遷房

土地出讓金返方式有哪些?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格為10000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持的方式給予乙方補助3000萬元,用於該項目10000平回遷房建設,回遷房建成後無償移交給動遷户。

第二、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拆遷(代理拆遷、拆遷補償)

目前招拍掛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讓,但現實工作中一些開發商先期介入拆遷,政府或生地招拍掛,由開發商代為拆遷。在開發商交納土地出讓金後,政府部門對開發商進行部分返還,用於拆遷或安置補償。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格為10000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持的方式給予乙方補助3000萬元,用於該項目10000平土地及地上建築物的拆遷費用支出。國土部門委託房地產開發公司代理進行建築物拆除、平整土地並代委託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約定返還的3000萬中,用於拆遷費用1000萬元,用於動遷户補償2000萬元。企業實際向動遷户支付補償款1500萬元。

第三、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開發項目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

目前招拍掛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讓,但現實工作中一些先期介入,或生地招拍掛,政府為減輕開發商的負擔,對開發商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部分進行返還。

一般情況下,由於實施了土地的儲備制度,政府將生地轉化為熟地後再進行“招拍掛”,動拆遷問題已妥善得到解決,土地的開發工作也已經基本完成,周邊的市政建設將逐步完善,水、電、煤等市政都有計劃地分配到位。即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國土部門已將擬出讓的土地處置為淨地,即權屬明晰、界址清楚、地面平整、無地面附着物的宗地。

但是在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的實際工作中,大量存在着“毛地”出讓的情況,尤其是在企業改革、改制處置土地資產時,這種情況更比比皆是。

因此,很多政府部門在招拍掛出讓土地後,都會以土地出讓金返還的形式,用於開發項目相關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防洪等工程建設的補償。

第四、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建設公共配套設施(學校、醫院、幼兒園、體育場館)

公共配套設施是開發項目內發生的、獨立的、非營利性的,且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公共配套設施。是企業立項時承諾建設的,其成本費用應由企業自行承擔。而且開發商在制定房價時,已經包含了公共配套設施的內容。

此業務實質上是土地出讓金的折扣或折讓,應收到的財政返還的土地出讓金應衝減“開發成本——土地徵用費及拆遷補償費”。

企業將建成的公共配套設施移交給全體業主,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業單位,不屬於視同銷售行為。因為開發商通過設定房價,從銷售給業主的房款中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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