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宅基地買賣合同無效後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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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宅基地買賣合同無效後應該怎麼辦?

在當代這個社會,大家都知道如果進行買賣的話肯定會需要簽訂一個買賣合同的,同樣的對於宅基地的買賣也需要簽訂宅基地買賣合同,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有的時候宅基地買賣合同是無效的,那麼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宅基地買賣合同無效後應該怎麼辦?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概況

對於無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履行,雙方當事人是否返還可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可以尊重雙方的意思選擇。

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據上述法律規定並結合實踐中的具體情況,應採取以下幾種處理方法:

(1)宅基地和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間較短,提起訴訟時,受讓人尚未對房屋進行翻新改建,且周邊土地和房屋的市場價格也無明顯變化的,確認合同無效後,可以簡單採用相互返還的處理方式;

(2)提起訴訟時,受讓方已對房屋進行了較大的翻新改建,且周邊土地和房屋的市場價格有較大幅度上升的,確認買賣合同無效後應當對宅基地和房屋進行價格評估,在判決買受人返還宅基地和房屋的同時,還應當判令出賣人返還買受人對房屋的翻新改建費用。對於房屋和土地的升值利益,也應按照一定比例由出賣人對買受人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比例的確定,應當屬於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範圍,主要應當依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加以確定;

二、無效房屋買賣合同所涉及的農村房屋徵地拆遷的處理:

提起訴訟時宅基地上的房屋將要拆除或已經拆除的,此時原告提起訴訟的目的往往不是為了返還宅基地和房屋,而是為了獲取今後的拆遷補償款。對於這種訴訟,應當注意區別兩種不同情況加以處理:第一,如果起訴時,爭議範圍的土地已經完成了土地的徵收和農用地轉用手續,即集體土地已經轉化為國有土地,則當年簽訂的宅基地和房屋買賣合同應按有效處理。第二,如果起訴時,爭議範圍的土地尚未完成土地徵用和農地轉用手續,土地的性質仍屬於集體所有的,則應當確認宅基地和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應當認定無效合同的簽訂雙方均存在過錯,並對已經支付或將要支付的拆遷補償費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按一定比例分配。

也就是説:現實徵地拆遷中政府及相關用地部門或單位一般只認可農村房屋的出賣人為徵地拆遷的對象,並且也只認可按出賣人的身份及家庭成員的情況給予其補償安置待遇。此時的紛爭或者訴訟不再是無效合同房屋返還的問題,而是補償安置利益的歸屬及其分配的爭議問題。

對此類糾紛,一般根據安置利益的不同形態,可以作不同的處理。如果安置利益為經濟補償,則可以由買賣雙方分別取得補償款,性質上是安置補償款歸出賣人,由出賣人以其中一部分對買受人予以補償。如果安置利益是優惠購買安置房屋,則可以按安置房市價與優惠價之間的差價由雙方分得。如果安置利益是另行安排給出賣人集體宅基地或者連帶房屋的,則應當由出賣人給予買受人適當居住利益損失的補償。

從以上分析看,具體到購買農村房屋時,只要選擇合適位置的農村宅基地房屋並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對合同條款的細節做好充分的約定,是可以放心購買的,在遇到出賣人反悔請求解除合同時,買受人的利益也能獲得最大限度的保護。許多糾紛案件,多數是當事人為減少費用自行協議的,沒有第三方如公證處或律師見證,結果損害了買受人的利益居多。因此,建議大家買賣房屋時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十幾年後可能出現的風險。

首先如果雙方當事人關於宅基地買賣合同無效之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有協議的,應當按照尊重當事人意志自由的原則進行判決,如果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一至的應當將合同中所約定的財產予以返還,不能夠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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