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買賣的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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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買賣的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宅基地使用權買賣的相關規定

宅基的使用權買賣轉讓人要擁有兩處以上的住房,並且買賣雙方是同一村集體,買方符合申請宅基地分配的條件,而且得到了村集體同意的才能轉讓。

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宅基地轉讓生效條件可總結為:(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一)宅基地房屋買賣,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户登記手續,還要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變更,否則房屋根本就沒有發生轉移

《宅基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是農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重要憑據,如果宅基地房屋通過買賣轉移宅基地使用權,應當依照規定進行審查、批准,完成權利主體的變更登記。

(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應是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與成員有直系親屬等身份或其他規定的身份

因經濟發展、人口流動等,原使用權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轉讓,但宅基地使用權的購買者有資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權只可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由轉讓,如果轉讓給城市居民或其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將不符合法定的條件。

但是轉讓時購買者已經將户口遷入本鄉或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則不在此限制內。

(三)宅基地轉讓後應遵循“一户一宅”標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也就是説是以户數為標準定宅基地的數量,農户一家只能申請一塊宅基地,即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標準。雙方進行宅基地買賣,應該滿足這個標準的限制。

理論上,如果宅基地數量超標,以後進行分户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超過部分需歸還集體經濟組織。當然,如果村民家庭中有成員成年後分家,單獨成為一户,則該成員可以再申請宅基地。

(四)下列宅基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二、農村宅基地轉讓時的法律風險

(一)買賣合同不規範糾紛。農村房屋或宅基地的買賣多為口頭協議,有時並未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如果沒有簽署買賣合同,或者合同有瑕疵,很容易對合同內容出現爭議,造成毀約糾紛;

應注意保留有關書面證據,簽訂合同的時候,建議通過本村村委會,比如村幹部作為證明人在合同上簽字。實踐中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往往在很多年以後發生,可能轉讓合同中的當事人都已經去世了,那麼子女在作為繼承人蔘與訴訟的時候,經常會面臨舉證困難的情況。簽訂協議的時候,建議諮詢當地的司法機關,各鄉鎮的司法所為當地羣眾免費提供法律諮詢,經過專業人士的指導,擬定出的合同引發爭議的可能性較小。

(二)房屋升值,賣方毀約。現在的土地價值與日俱增,很多房屋出賣人看上了房屋的經濟利益,一些已經出賣房屋、宅基地的城鎮居民開始反悔,想方設法地想收回房屋,容易發生糾紛,需要注意的是,應注意查看出讓人是否為無權處分,通常情況出讓人為家庭的户主,但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屬於家庭共有,即便是本村的村民購買,建議查看涉案房屋的建房批示,需宅基地的全部共有人均簽字同意售賣,以免將引發糾紛。

(三)城鎮居民禁買農村房屋/宅基地。根據原國土資源部印發的《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實踐中往往會發生出賣人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要求返還房屋等物權糾紛。

宅基地只能是買賣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如果符合買賣的條件,條件有隻能在同一集體內賣家,城鎮居民、法人或其他組件不能購買,購買者必須符合分配宅基地的條件等。那麼在買賣時要注意買賣合同的規範性,如果沒有簽訂買賣合同,或者有瑕疵很容易出現糾紛,建議通過本村村委會作為證明人在合同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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