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要被收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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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要被收回嗎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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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下各位農村宅基地可以收回嗎


一、嚴格規範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應該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新型農村社區建設)、易地扶貧搬遷、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或村民代表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
  農村村民進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依法予以確權登記。
  
二、切實落實“一户一宅”的規定
  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應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通過繼承房屋等其他合法形式取得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符合當地政府分户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户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户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三、妥善處理已有的土地登記成果
  原有證書記載內容、登記資料與實地一致的,新舊登記資料合併歸檔,可以換髮新證。
  原有權利證書記載內容、登記資料與實地不一致的,原有登記資料可作為權屬來源證明,並依規重新登記發證。
  原有權利證書沒有登記資料的,證書有關記載信息可參考使用,應依規重新登記發證。
  原有權利證書換髮新證書或領取新證書的,原有權利證書應同時廢止。
  
四、按照不同歷史階段對超面積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應按照批准面積填寫使用權面積。實際佔用面積超過批准面積的,可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批准的面積,宗地圖按實際佔用範圍繪製,能確定超佔範圍的,要在宗地圖上用虛線標註超佔部分。
  
五、認真做好無權屬來源證明或權屬來源證明不齊全的宅基地確權工作
  無權屬來源證明或權屬來源證明不齊全的宅基地,在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結束之前已建成使用、並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的村莊和建制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的,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出具證明,對土地權利人、面積、範圍、取得時間等進行確認,並公告30天。公告無異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定,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六、充分發揮村民組織作用
  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應發揮村委會、村民小組的重要作用,通過“村民自治”方式,妥善解決農民集體成員資格認定、使用宅基地年代、土地權屬認定、是否經過處理等歷史遺留問題。
  
七、嚴格規範宅基地登記發證行為
  嚴格禁止搞虛假土地登記,嚴格禁止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對於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
  
八、持續推進宅基地確權登記各項工作
  各地要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權屬爭議。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做好宅基地使用權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保證登記資料的全面、完整和規範;強化信息系統建設,推進土地登記檔案資料的數字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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