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老宅基地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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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老宅基地被收回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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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宅基地要收回嗎,老宅基地能否收回,依據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以下情況,村民委員會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
  
(1) 舊村改造需要調整的宅基地;
  
(2) 為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佔用的宅基地;
  
(3) 農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4) 農村“五保户”騰出的宅基地;
  
(5) 自依法批准之日起連續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6) 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因此,宅基地是否應該收回,村委會並沒有決定權,如果村委會以其他理由為經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收回宅基地,那都是違法的。都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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