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特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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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特點有哪些?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可以在有限制的情況下流轉,農村宅基地的流轉不僅受到合同法的限制還受到別的法律的明確限制規定。農村宅基地之所以會受到這麼多限制,是由於其有其特殊性,那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特點有那些?下面本站小編為你解答。

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有何特點?

1 、嚴格的身份性。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使用權人的特殊身份而取得的。只有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或者由其他法規規定的身份的人才有資格向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申請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非本集體內的成員除法律特別規定外,不得在本集體內申請宅基地。這主要考慮了農村和城鎮的規劃,便於行政管理。同時也是對集體成員權利的一種保障,避免本集體內的宅基地外流。

2 、無償使用性。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是無償的,是國家給農民的一種福利。只要符合法定的申請條件,就可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而且使用權人不需要支付使用費。

3 、永久使用性。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事關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農村居民在取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後可以世代使用,沒有時間限制,並且這種使用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犯。宅基地上的房屋消滅後,使用權人對宅基地的使用權仍然存在,可以重新建造房屋。當然,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必須服從集體和國家的統一規劃,當自己的宅基地被徵收後,有權要求集體再批給其相應的宅基地。

4 、從屬性。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依附於房屋所有權,不可單獨流轉,但房屋所有權轉移時,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法律禁止單獨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進行出賣、出租、抵押、贈與等流轉行為。

5 、範圍的嚴格限制性。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的使用範圍是有嚴格限制的。《土地管理法》第62 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國土資源部在2004 年11 月下發的《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中強調,要堅決貫徹“一户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二、 我國對於農村宅基地流轉有何限制?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對於農村宅基使用權的特點有哪些?小編在上文已經説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嚴格的身份性。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有其特殊的原因,所以受到了很多的限制。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想要轉讓必須要符合合同法與其他特殊規定的規定,否則就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以上就是小編的解答,如果大家還有什麼需要可以致電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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