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人的認定和相關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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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人的認定和相關的條件

關於宅基地使用權人的認定方面的法律知識和政策,大家瞭解多少呢?宅基地使用權人的認定、以及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在法律條文上有明確規定的呢。為了讓大家能更清楚,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法律知識。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認定和相關的條件

1、必須具備村民資格。申請人必須是無宅基地、家庭人口眾多確需分户居住的,因國家或鄉(鎮)建設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農村落户需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情況的的村民。

2、申請人提出申請。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將申請提交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儘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如果佔用農用土地作為宅基地,則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辦理農用土地轉用批准手續。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權人行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損毀宅基地。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使用權消滅。譬如出現地震、海嘯、山洪、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造成宅基地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自然消滅。《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這裏的“失去宅基地”除了自然災害導致宅基地滅失的情形外,還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或者國家徵收而使農户失去宅基地的情況。

二、宅基地使用權手續

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

《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4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具體説:

1、由本人向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

2、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其成員會議或者村民委員召開其村民會議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進行討論;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4、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佔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宅基地使用權人的認定方面的法律知識和政策的相關內容,希望以上內容可以為大家提供幫助。另外,宅基地使用權人的認定是需要專業的法律知識的,大家在遇到相關問題最好請教相關的律師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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