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翻新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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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翻新新政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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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翻新

關於宅基地翻新規定如下:

一、宅基地申請的條件和材料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1、農村村民户無宅基地; 2、農村村民户,除父母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户標準的; 3、回鄉落户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鄉定居的華僑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無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影響村鎮建設規劃,需要收回而無宅基地的。 (二)宅基地申請報批時應報送相關材料: 1、農村村民用地申請書; 2、農村村民建設用地審批表; 3、户口簿複印件(與原件核對); 4、原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二、農村宅基地申請的程序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體申請報批程序如下: 1、符合條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請; 2、村民小組、村委會討論通過,並有80%以上社員簽字同意; 3、國土房管所派員現場選址勘察; 4、申請人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5、張榜公佈; 6、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7、國土房管所補審後上報縣國土房管局審核; 8、上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9、審批結果張榜公佈; 10、下發建設用地批准證書; 11、國土房管所會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放線定界; 12、國土房管所工作人員複核驗收。 以上就是對“宅基地申請的條件和材料”、“宅基地申請的程序”相關問題的介紹。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佈並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並公佈後,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現實生活中,申請宅基地是個非常複雜的事情,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才行,否則就可能浪費大量的時間和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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