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設施用地管理辦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5W

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支持設施農業發展。
各地要完善農村道路、農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產、温室大棚等設施農用地的管理,支持改善生產條件的農業設施建設,鼓勵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種養殖業的發展。
除了設施農業附屬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築物的用地,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按照建設用地管理外,凡未使用建築材料硬化地面、或雖使用建築材料但未破壞土地並易於復墾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屬綠化隔離等用地,以及農村道路、農田水利用地,均可作為設施農用地辦理用地手續。由市、縣政府審批,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不納入農用地轉用範圍,不佔建設用地指標,但涉及佔用耕地的要落實補充任務。
農業設施用地相關管理依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

農業設施用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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