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商標權的使用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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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是特定主體享有的一種知識產權,商標權可以由一人以上共有。對於商標共有,你瞭解多少?共有商標權的使用是怎樣的呢?小編專門為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希望幫助您解決遇到的問題。

共有商標權的使用是怎樣的

一、共有商標權的使用是怎樣的

所謂共有商標權,是指數個主體對同一商標共同享有的商標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條規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標權。”這是指基於共同申請而取得的商標權。

1、共有商標權可由共有商標權人共同使用,也可以由其各自使用,但各自使用時不得妨礙其他權利人對該共有商標的使用。共有商標權人還可以通過簽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並從中獲得收益。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被許可人在使用該商標時,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2、共有商標權人享有對其共有商標權的處分權,包括轉讓和放棄其共有商標權的處分。

3、共有商標權人轉讓其共有商標權的,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不同意者應當接受該轉讓,否則視為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商標權人有優先受讓權。

4、共有商標權人未經其他商標權人同意擅自轉讓商標權的全部或者部分,或者妨礙了其他商標權人行使其優先受讓權的,其轉讓無效。但受讓人善意時除外。

5、共有商標權人放棄其共有商標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申明,並報商標局登記公告。共有商標權人的放棄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在公告之前可以撤回其放棄。

6、部分共有商標權人放棄其商標權的,其放棄部分由其他共有商標權人共同享有。共有商標權人都放棄共有商標權的,該商標權消滅。

二、商標權共有的方式

(一)按份共有。所謂商標權按份共有,又稱商標權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商標權分享權利和分擔義務的共有制度。商標權實行按份共有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商標權具有可分割性。《商標法》第51條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在我國實行註冊申請一標一類[8]的制度下,同一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可以是同一類別中互不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在將來可能實行一標多類制度的情況下,同一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可以是不同類別、互不類似的商品。因此,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就可能具有可分割性。實行商標權按份共有要求商標權必須具有可分割性,因為按份共有以各共有人能夠享有各自應有份額為前提,假如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單一商品或者相互類似的商品,則在客觀上不能分割為相互獨立的份額,也無法形成各共有人的應有份額。

2、共有人之間的約定。商標權雖然具有可分割性,但應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實行共同共有,法律不能作出按份共有的推定。商標權實行按份共有必須有申請人之間的約定,即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在申請同一商標註冊時,應當約定實行按份共有並明確各自的應有份額;或者,在商標獲准註冊後,共有人約定各自的應有份額。當然,共有人的約定也以共有商標權具有可分割性為條件。商標權不可分割的,共有人約定實行按份共有的,其約定無效。

(二)共同共有。商標權共同共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基於共同關係,對共有商標權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共有制度,共同關係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而成立。商標權共同共有的形成,主要分為三種情形:

1、合同約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形成共同關係,從而共同共有商標權。對於此類共同共有,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約定改變成按份共有。

2、法律規定。依民法理論,法定共同共有關係主要包括三種情形,即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繼承人共有。

(1)夫妻共有商標權

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其中的知識產權應當包括商標權。夫妻共有商標權的形成方式有二:其一,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共同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其二,由夫妻一方出名申請註冊商標,在婚姻關係內使用該商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積累商標信譽。需要注重的是,在此種情況下,夫妻共有商標權的產生不以夫妻雙方實際共同使用該商標為條件,不能僅根據商標註冊人名義決定商標權是夫妻共有,還是夫、妻一方單獨享有。

(2)家庭共有商標權

我國《民法通則》和《婚姻法》對家庭共有財產均未作明文規定,但理論上一致認為家庭共有財產是共同共有的一種形式。所謂家庭共有財產,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同財產。商標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可以成為家庭財產的組成部分。家庭共有商標權的形成方式有二:其一,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內共同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其二,由某一家庭成員出名申請註冊商標,其他家庭成員共同使用,其商標信譽的積累由家庭成員的共同勞動完成。家庭共有商標權的特徵有二:其一,家庭共有商標權的主體是共有商標的註冊人或者對共有商標權的取得、商標信譽的積累做出過貢獻的家庭成員。其二,家庭共有商標是以維持家庭成員共同的生產或者經營為目的。假如某個家庭成員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申請註冊取得的商標權則為個人財產,不能因為其家庭成員身份而認為其商標權也屬於家庭共同財產,理由在於其商標權不是以維持家庭成員共同的生產或者經營為目的。

(3)繼承人共有商標權

在我國商標法禁止自然人申請註冊商標時,《繼承法》第3條只列舉了“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作為遺產的範圍,但民法學界早就將商標權中的財產權利作為公民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納入了遺產的範圍。商標權作為遺產在分割前,由被繼承人共同共有。理由有二:其一,被繼承人之間的共同關係因繼承人死亡這一法律事件,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產生。其二,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遺產沒有確定的份額,只是對遺產享有應有的繼承份額。

3、法律推定。當事人對商標權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共同共有。對共有商標權,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應當推定為共同共有,當事人能夠證實商標權是按份共有的除外。

小編在上文已經為您詳細的介紹了共有商標權的相關知識,包括了商標權共有的使用方式,以及商標共有的形式。如果您在這方面還有任何的疑問,您可以來電諮詢本站,我們的律師將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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