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需要競業限制

來源:法律科普站 6.26K

相信不少勞動者都聽説過競業限制吧,這種情況下往往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都會簽訂一份競業限制的協議。但現實中並不是任何人都需要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那麼哪些人需要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呢?本站為您做詳細介紹。

哪些人需要競業限制

一、哪些人需要簽訂競業禁止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簽定競業限制的人員,只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以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協議的限制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約定。

二、商業祕密的內容

根據法律定義,商業祕密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技術信息;另一類是經營信息。所謂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2條第5款規定:“本規定所稱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户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規定》採用列舉的方法列出商業祕密保護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範圍,由於經濟生活的複雜性,規定無法列舉出所有需要用商業祕密保護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企業可根據自身的需要,對於不屬於列舉範圍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範圍的資料,確實需要通過商業祕密保護的資料,可採取保密措施予以保護。

第一、技術信息

技術信息也稱技術祕密是指應用於工業目的沒有得到專利保護的、僅為有限的人所掌握的技術和知識。技術信息在60年代出現於國際經濟貿易中,我國在985年5月國務院發佈的《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了專有技術的引進。其中專有技術特指,“未公開過、未取得工業產權法律保護的製造某種產品或者應用某項工藝以及產品設計、工藝流程、配方、質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術知識”。值得一提的是與技術祕密相公的另一個概念——非專利技術,我國的技術合同及其他法律中也並未對這一概念作出明確界定。在最初使用這一概念時,人們一般是將它與技術祕密等同起來認識的,以為兩者所指向的對象屬於同一事物。實際上,非專利技術和技術祕密不是同一個概念。非專利技術是指不涉及專利權的其他所有的技術,它包括被排除在專利保護範圍以外的技術、未申請專利而處於保密狀態的技術、專利保護期屆滿後進入公有領域的現有技術。技術祕密只是非專利技術中的一部分,範圍明顯窄於非專利技術。1999年1月通過的《合同法》技術合同一章中,以“技術祕密轉讓”取代了“非專利技術轉讓”。這一更改不僅反映了十幾年來我國技術市場逐步成熟,技術創新和技術推廣應用的水平大大提高的巨大進步,同時也説明我國對技術知識的保護範圍趨於確定和明瞭。

第二、經營信息

若干規定第2條第5款所列舉的“管理訣竅、客户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標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均屬於典型和常見的經營信息。除此之外,與經營者的金融、投資、採購、銷售、財務、分配有關的信息情報,如企業投資方向、投資計劃、產品成本和定價、進貨及銷售渠道等都屬於經營信息的範圍。經營信息和技術祕密作為商業祕密都是能夠產生經濟效益,帶來競爭優勢的經驗類信息。兩者的主要區別有兩點:首先,技術信息側重於指工業中的技術知識和經驗;經營信息則是指企業、事業在經營管理中的知識和經驗,除了工業、製造業外,還涉及商業、服務業、旅遊業、金融業等廣義的產業領域。其次,技術祕密比起商務祕密具有更明顯的財產價值。對技術祕密的認定相對來説比較容易,而經營信息在構成條件和範圍上存在較多不易確定的地方。

第三、具體包括的內容

商業祕密是一種“信息”,其範圍非常廣泛,凡是對公司有利,能在競爭中獲勝,並經公司有意加入保密的“信息”,並採取了保密措施的,都是商業祕密。因而我們可以説商業祕密是存在於企業的方方面面、存在於它的產供銷各個環節。同時商業祕密在企業中是不斷產生、不斷消亡的。以上所述的幾種情況,只是商業祕密中常見的一些類型。具體可分為:

1、產品企業自行開發的產品,既沒有申請專利,也還沒有正式投入市場之前,尚處於祕密狀態,它就是一項商業祕密。即使產品本身不是祕密,它的組成部分或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業祕密。

2、配方工業配方、化學配方、藥品配方等是商業祕密的一種常見形式,甚至化粧品配方,其中各種含量的比例也屬於商業祕密。

3、工藝程序有時幾個不同的設備,儘管其本身屬於公知範疇,但經特定組合,產生新工藝和先進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為商業祕密。許多技術訣竅就屬於這一類型的商業祕密。

4、機器設備的改進在公開的市場上購買的機器、設備不是商業祕密,但是經公司的技術人員對其進行技術改進,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麼這個改進也是商業祕密。

5、研究開發的有關文件記錄了研究和開發活動內容的文件,這類文件就是商業祕密。如藍圖、圖樣、實驗結果、設計文件、技術改進後的通知、標準件最佳規格、檢驗原則等,都是商業祕密。

6、公司內部文件與公司各種重要經營活動有關聯的文件,也是商業祕密。如採購計劃、供應商清單、銷售計劃、銷售方法、會計財務報表、分配方案等都是企業的“商業祕密”。它們若被競爭對手知道,都會產生不良後果。

7、客户情報客户清單是商業祕密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若被競爭對手知悉,顧客將會受到引誘或騷擾,從而阻礙公司的正常活動。

商業祕密含義的界定由外延式列舉到高度概括性地揭示內涵,商業祕密的範圍在理論和立法上都有日益擴大的趨勢。

綜上可知,一般只有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以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才需要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一般的工作人員是不需要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更多這方面的法律問題,你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