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哪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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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哪些人員

説到競業限制,其實並不是要與每個勞動者都進行約定的,通常情況下是用人單位有針對性的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以此來保護單位的商業祕密和技術祕密。那麼你知道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哪些人員嗎?具體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哪些人員

《勞動合同法》進一步明確指出,競業禁止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可以作為競業禁止對象的主要有以下五類人:

1、高層管理者,掌握企業大量商業祕密;

2、技術研發人員,掌握企業技術祕密;

3、高級營銷人員,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資源;

4、重要管理崗位的人員,如HR、財務管理、法務管理人員,許多公司關鍵資料都在他們那裏;

5、重要信息員,企業內的各種調研數據等都掌握在他們手裏。這主要是針對諮詢行業來説。

二、競業禁止條款的注意事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和第24條的規定,簽訂一份公平、合法的競業限制條款或協議,應注意以下方面:

1、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用人單位給付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是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前提,補償數額應明確,支付方式是在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期限內按月支付。

3、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責任要有明確約定。所約定的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應支付的違約金數額必須合理、可行,不能超過勞動者的經濟承受能力。

4、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其中,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原則上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係的地域為限。

看完上文的介紹後,相信大家都已經知道競業限制的對象主要是用人單位的哪些人了吧。在競業限制協議當中,一般是有具體的期限限制的,通常是不超過2年,同時單位還需要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競業限制補償金。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要是你還有不清楚的,可以隨時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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