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圖書館運行管理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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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國家推動公共圖書館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吸收有關方面代表、專業人士和社會公眾參與管理。

公共圖書館運行管理措施有哪些?

第二十四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辦館宗旨和服務對象的需求,廣泛收集文獻信息;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還應當系統收集地方文獻信息,保存和傳承地方文化。

文獻信息的收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公共圖書館可以通過採購、接受交存或者捐贈等合法方式收集文獻信息。

第二十六條 出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圖書館和所在地省級公共圖書館交存正式出版物。

第二十七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國家公佈的標準、規範對館藏文獻信息進行整理,建立館藏文獻信息目錄,並依法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妥善保存館藏文獻信息,不得隨意處置;確需處置的,應當遵守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有關處置文獻信息的規定。

公共圖書館應當配備防火、防盜等設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古籍和其他珍貴、易損文獻信息採取專門的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二十九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定期對其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維護,確保正常運行。

公共圖書館的設施設備場地不得用於與其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館際交流與合作。國家支持公共圖書館開展聯合採購、聯合編目、聯合服務,實現文獻信息的共建共享,促進文獻信息的有效利用。

第三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建立符合當地特點的以縣級公共圖書館為總館,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村(社區)圖書室等為分館或者基層服務點的總分館制,完善數字化、網絡化服務體系和配送體系,實現通借通還,促進公共圖書館服務向城鄉基層延伸。總館應當加強對分館和基層服務點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二條公共圖書館館藏文獻信息屬於檔案、文物的,公共圖書館可以與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等單位相互交換重複件、複製件或者目錄,聯合舉辦展覽,共同編輯出版有關史料或者進行史料研究。公共圖書館的運行涉及到當地的社會環境、發展狀況、經濟水平。公共圖書館健全的運行體系能夠加強圖書館規範化標準建設、提升公共服務能力,推動社會全面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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