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圖書館的服務有那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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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平等、開放、共享的要求向社會公眾提供服務。

公共圖書館的服務有那些法律規定?

公共圖書館應當免費向社會公眾提供下列服務:

(一)文獻信息查詢、借閲;

(二)閲覽室、自習室等公共空間設施場地開放;

(三)公益性講座、閲讀推廣、培訓、展覽;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免費服務項目。

第三十四條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置少年兒童閲覽區域,根據少年兒童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開展面向少年兒童的閲讀指導和社會教育活動,併為學校開展有關課外活動提供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單獨設立少年兒童圖書館。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考慮老年人、殘疾人等羣體的特點,積極創造條件,提供適合其需要的文獻信息、無障礙設施設備和服務等。

第三十五條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自身條件,為國家機關制定法律、法規、政策和開展有關問題研究,提供文獻信息和相關諮詢服務。

第三十六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開展閲讀指導、讀書交流、演講誦讀、圖書互換共享等活動,推廣全民閲讀。

第三十七條 公共圖書館向社會公眾提供文獻信息,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內容不適宜的文獻信息。

公共圖書館不得從事或者允許其他組織、個人在館內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告本館的服務內容、開放時間、借閲規則等;因故閉館或者更改開放時間的,除遇不可抗力外,應當提前公告。

公共圖書館在公休日應當開放,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應當有開放時間。

第三十九條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流動服務設施、自助服務設施等為社會公眾提供便捷服務。

第四十條國家構建標準統一、互聯互通的公共圖書館數字服務網絡,支持數字閲讀產品開發和數字資源保存技術研究,推動公共圖書館利用數字化、網絡化技術向社會公眾提供便捷服務。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數字資源建設、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建立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文獻信息共享平台,為社會公眾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十一條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館內古籍的保護,根據自身條件採用數字化、影印或者縮微技術等推進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並通過巡迴展覽、公益性講座、善本再造、創意產品開發等方式,加強古籍宣傳,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第四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改善服務條件、提高服務水平,定期公告服務開展情況,聽取讀者意見,建立投訴渠道,完善反饋機制,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三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妥善保護讀者的個人信息、借閲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讀者隱私的信息,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四條讀者應當遵守公共圖書館的相關規定,自覺維護公共圖書館秩序,愛護公共圖書館的文獻信息、設施設備,合法利用文獻信息;借閲文獻信息的,應當按照規定時限歸還。

對破壞公共圖書館文獻信息、設施設備,或者擾亂公共圖書館秩序的,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公共圖書館可以停止為其提供服務。

第四十五條 國家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提供服務給予扶持。

第四十六條 國家鼓勵公民參與公共圖書館志願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圖書館志願服務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支持。

第四十七條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圖書館服務規範,對公共圖書館的服務質量和水平進行考核。考核應當吸收社會公眾參與。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佈,並作為對公共圖書館給予補貼或者獎勵等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 國家支持公共圖書館加強與學校圖書館、科研機構圖書館以及其他類型圖書館的交流與合作,開展聯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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