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時間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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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能看到的城鎮不斷的拔地而起的這些高樓大廈,包括國家所修建的高速公路,鐵路,高鐵等這些技術含量非常高的建築工程正在向四面八方不斷的延伸着,未來我國的建築行業還需要更多的技術方面的人才,水利工程的修建如今也已經攻克了很多技術上的難關。而針對水利工程的承包單位來説,應該也最關注水利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時間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水利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時間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水利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時間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九條、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第十條、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二、工程質保期

質量保修期是施工單位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中規定: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對公路工程而言,質量保修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在2003版《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範本》中有相關的規定:第50.2注:工程保修期一般為5年,若路基工程(含隧道、橋涵)與路面工程分開招標,5年保修期從最後完工的工程項目開始計算。橋樑工程的保修期可適當延長。

一般國家不會對工程質量的質保金的返還問題做強制性的要求的,但是質保金返還不可能説是時間太長,例如水利工程當中有些分項工程的質保期是五年,質保金不應該按照這麼長的時間來約定的。質保金最多返還的時間不能超過兩年,而且,具體的返還時間這個是承包方跟發包方當初在簽訂的合同上自行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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