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非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一、職工非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職工非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非職務發明創造應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從事的發明創造不是本單位規定任務;

二是沒有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二、職務發明的具體認定及法律依據

對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如果一項非職務發明創造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明人、設計人共同完成的,則完成發明創造的人稱之為共同發明或共同設計人。共同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專利權歸全體共有人共同所有。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非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需要由知識產權部門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職工權益是不同的,應當進行明確的認定,後期如果產生著作權糾紛的,也需要結合實際來進行辦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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