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混合所有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1W

一、職務發明混合所有制是什麼?

職務發明混合所有制是什麼?

職務發明混合所有制就是單位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與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共享成果知識產權,將職務科技成果由純粹的國家所有改變為國家、成果完成人混合所有,將轉化後的現金、股權獎勵前置簡化為轉化前的知識產權激勵,將“先轉化、後確權”改變為“先確權、後轉化”,以產權來激勵成果完成人進行科技成果轉化。

二、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區別是什麼?

我國《專利法》中僅規定了非職務專利的申請對待,但對於“非職務發明”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從專利的產生過程來看,任何的發明創造都是由自然人完成的,因而作為這一無形財產的創造者,發明人理應對該財產享有完整的權利,即申請獲得專利的權利與對其加以支配利用的權利,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自然人個體佔有的社會資源與智力資源的有限性,使得自然人個體必須在基於勞動合同關係的前提下藉助單位的物質條件才能推進相應的研究進程,直到完成相應的發明創造,而非職務發明指的就是完全脱離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並依靠自己物質技術條件作出的發明創造。

這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上,對於非職務發明,有且僅有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才能作為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獲批後專利權人即可對其發明創造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獨佔權以及排除其他任何人,從而支配該專利的禁止權。但在職務發明創造中,雖然自然人是完成發明創造的主體,但是為發明創造申請成為專利的專利申請權卻是歸於單位的,而作為發明者的自然人對於完成的發明創造不享有支配權與排除他人使用的禁止權,我國《專利法》第16條中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因而可以認為,職務發明中的發明人在專利申請權歸於單位之後,便僅剩下獲得單位獎勵與報酬的可能性,但獎勵的具體形式與報酬的合理程度在《專利法》中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司法實踐中,對於發明人在自己的職務期間產生的發明專權,是可以依據上述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但由於職務發明專利的所有權是屬於單位所有的,所以在一定的程度上降低了積極性,因為國家在出台了上述混合所有制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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