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的合同優先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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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發明的合同優先原則是什麼?

職務發明的合同優先原則是什麼?

職務發明人與其所在單位的關係是一種勞動合同關係,在專利法中,這種關係集中體現為職工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問題,即職工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問題。原則上,這一問題的解決應當遵從“合同優於法律”的原則,即有關發明創造成果權歸屬問題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來解決。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上述規定明確了獎勵報酬的約定優先原則,即關於職務發明的獎勵報酬,如果單位與職務發明人對獎勵報酬的數額、方式等有約定的,或者單位制定了有關規章制度的,依照其約定或者規定的標準執行;如果沒有約定或規定的,才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法定標準執行。

二、判定職務發明的標準有哪些?

1、以單位的業務範圍來劃分。即凡是屬於單位業務範圍內的有關發明創造,均認為是職務發明。從單位的角度看,單位僱傭職工的目的就是為了發展其業務,職工有義務為發展單位的業務而努力,因此,職工完成的一切在單位業務範圍內的發明創造行為均屬於履行職務。

2、以完成發明創造是否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3、以完成發明創造的時間是否是業餘時間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4、以單位是否立項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5、依照崗位責任制和聘任合同所約定的範圍作為劃分標準。

綜上所述,不少職工身處職務領導崗位,專門負責單位技術革新,這種情況下,其可能會創新一些技術或者產品,形成專利。對這個職務發明專利的歸屬,先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辦法處理,如約定是職工的,則職工享有專利。如果單位將其佔用,應該給職工一些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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