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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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辦法

重慶市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辦法

加強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的保護和管理,履行《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的義務,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重慶市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加強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的保護和管理,履行《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的義務,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重慶市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的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範圍(以下簡稱遺產保護範圍)是指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批准、列入世界自然遺產名錄的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劃定的範圍,即以一級陡崖為邊界的核心區和二級陡崖為邊界的緩衝區。

第三條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生態文明的理念,堅持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負責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的監督管理。市級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有關工作。

第五條 南川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遺產保護範圍內生態環境的保護:

(一)建立珍稀和重點野生動植物目錄,保護野生動植物生長環境;

(二)加強森林植被保護,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三)逐步推廣使用環保型交通工具以及電、氣、太陽能等環保能源;

(四)污水、煙塵應當達標排放,生活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按照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實行景區最大承載量控制;

(六)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第六條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遺產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

(二)設立金佛山世界自然遺產核心區和緩衝區界樁(碑);

(三)制定並實施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的具體保護管理制度;

(四)負責遺產保護範圍內資源的保護、監測、調查、評估和登記工作,組織開展教育、科研、科普活動;

(五)加強與其他世界自然遺產管理機構和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構建國際國內專家諮詢網絡,推介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資源價值;

(六)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南川區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有關工作。

第七條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經費納入區級財政預算。

鼓勵通過社會捐贈、國際合作等渠道籌集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經費。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景區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的保護、利用和管理納入市人民政府、南川區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九條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是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的基本依據。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應當依法向社會公佈,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閲。

第十條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由遺產管理機構組織編制,經市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國務院世界自然遺產主管部門,並按要求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可。編制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應當廣泛徵求公眾及專家的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與遺產保護範圍內公眾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應當進行聽證。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按照編制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每年6月23日為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宣傳日。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的義務,有權制止或者舉報破壞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的行為。

第十三條 在遺產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開礦、開荒、修墳立碑以及毀林開墾、採石、採砂、採土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生產磚瓦、石灰和木炭;

(三)非法砍伐、採集、採挖野生植物或者其他破壞林木的行為;

(四)破壞或者盜竊石鐘乳料、毀損溶洞等地質景觀;

(五)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

(六)在禁火區域內吸煙、生火;

(七)以圍、填、堵、截等方式破壞自然水系或者超標排放污水、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八)焚燒垃圾、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者惡臭氣體的物質;

(九)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十)引進外來有害物種及未經檢疫的野生動植物;

(十一)其他破壞或者損毀遺產資源的行為。

第十四條 根據遺產保護需要,南川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遺產保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實施遷移並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在遺產保護範圍內進行科學考察活動,採集野生動植物、洞穴沉積物等標本,應當依法報林業、國土房管等有關部門批准,有關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求遺產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六條 在遺產保護範圍內採伐林木的,應當徵得遺產管理機構同意,依法報林業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在遺產保護範圍內進行影視拍攝或者舉辦集會、遊樂、體育、文化等大型活動,應當徵得遺產管理機構同意,依法報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在遺產保護範圍內從事各類經營活動,其經營項目、經營位置和經營規模應當符合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徵得遺產管理機構的同意,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禁止利用遺產保護範圍內的筍棚從事經營活動。

各類經營活動應當在指定區域亮證經營,並依法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十九條 遺產保護範圍核心區內不得開展與遺產資源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緩衝區屬於限制建設區域,嚴格控制各類景觀遊賞及旅遊服務設施的建設活動。

第二十條 遺產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符合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徵得遺產管理機構同意後,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定生態保護、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保護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遺產管理機構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十項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引進的外來有害物種及未經檢疫的野生動植物依法處理;

(三)未經遺產管理機構同意在金佛山世界遺產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或者利用遺產保護範圍內的筍棚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遺產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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