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運河揚州段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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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運河揚州段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大運河揚州段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為了加強大運河揚州段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履行對《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二十條, 自2017年2月1日起實施。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運河揚州段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履行對《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運河揚州段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大運河揚州段世界文化遺產由下列要素組成:

(一)遺產河道:古邗溝故道、裏運河、高郵明清大運河故道、邵伯明清大運河故道、揚州古運河、瓜洲運河;

(二)遺產點:瘦西湖、個園、汪魯門宅、盧紹緒鹽商住宅、鹽宗廟、天寧寺行宮、盂城驛、邵伯古堤、邵伯碼頭、劉堡減水閘。

第三條 大運河揚州段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堅持依法規劃、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延續性。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決定大運河揚州段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大事項,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大運河揚州段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文物主管部門(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承擔大運河揚州段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監督管理職責。

發改、教育、公安、財政、國土、規劃、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利、文化、環保、旅遊、園林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運河揚州段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生態科技新城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區域內大運河揚州段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並將工作職責明確到相關機構。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大運河揚州段世界文化遺產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生態科技新城管理委員會應當將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大運河揚州段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重大事項實行專家諮詢制度。專家諮詢制度的具體操作辦法由市文物主管部門(市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組織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遺產河道、遺產點的使用人是遺產保護的直接責任人;無使用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確的,管理單位是遺產保護的直接責任人。

直接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維護和管理遺產河道、遺產點及相關保護設施,履行保護義務。

第八條 大運河揚州段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利用,應當符合江蘇省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要求。

市人民政府、大運河揚州段世界文化遺產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水利、環境、航運等專項規劃應當包含大運河揚州段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內容。

市文物主管部門(市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要求和江蘇省有關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編制、修訂《大運河揚州段遺產保護規劃》,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佈及組織實施。

《大運河揚州段遺產保護規劃》應當明確遺產構成、保護標準和保護重點,並劃定遺產區、緩衝區範圍。

第九條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和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生態科技新城管理委員會的相關工作機構,應當按照世界文化遺產標識系統要求製作並設置遺產標識,標註遺產區、緩衝區範圍和保護要求,設置遺產區、緩衝區界樁。

市文物主管部門(市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業務指導、督促檢查,確保遺產標識規範設置。

第十條在遺產區、緩衝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大運河揚州段遺產保護規劃》,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建設工程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進行破壞大運河揚州段世界文化遺產本體的工程建設,確因防洪、航道整治、水工設施維護、輸水河道、交通工程需要的,必須依法審批後方可以實施。

在遺產區內的工程建設,應當避開遺產點、遺產河道相關古蹟、遺址,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採取保護措施,並在進行工程施工時,採取對遺產影響最小的施工工藝。建設項目佈局、高度、體量、外形、風格和色調,應當與大運河揚州段世界文化遺產的歷史風貌和景觀環境相協調。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義務,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填堵遺產河道,擅自佔用遺產河道和遺產點;

(二)擅自在遺產區內從事爆破、鑽探、挖掘、取土、打井等危害大運河揚州段世界文化遺產安全的活動;

(三)向遺產河道內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各類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四)擅自遷移、拆除及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大運河揚州段世界文化遺產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在遺產建築物、構築物上塗污、刻劃;

(五)佔用、損毀大運河揚州段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標識及界樁;

(六)未經依法審批在遺產區和緩衝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

(七)其他破壞大運河揚州段世界文化遺產的行為。

第十二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市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監測系統,加強日常監測、定期監測和反應性監測。

市文物主管部門(市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編制大運河揚州段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發生危及大運河揚州段世界文化遺產安全事件,或者發現遺產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十三條文物主管部門(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開展大運河揚州段世界文化遺產普遍價值的展示與傳播工作,增進公眾對遺產價值的認識和理解,增強公眾對大運河遺產的尊重和保護意識。

文物主管部門(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完善大運河揚州段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志願者工作機制,組織、指導、培訓志願者參與遺產的保護、宣傳。

鼓勵新聞媒體、各類學校有效利用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資源,開展遺產保護的宣傳活動。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投資等方式,參與大運河揚州段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合理利用。

文物主管部門(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對在大運河揚州段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大運河揚州段世界文化遺產的利用,應當在有效保護其真實性、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適度、合理、可持續的要求,充分發揮其文化傳播、水利航運、旅遊休憩等功能。鼓勵依法開展下列活動:

(一)設立展覽館、建設公園等;

(二)銷售傳統特色產品、運河文化紀念品;

(三)組織開展文藝創作、傳播運河文化;

(四)開發、推廣運河特色旅遊線路;

(五)利用遺產河道,發揮其防洪、供水、客運、貨運等功能;

(六)其他有利於大運河揚州段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文化傳承的活動。

第十五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發掘和整理,繼承、保護和弘揚與大運河遺產相依存的民俗風情、民間藝術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至第五項規定,由文物、交通、水利、環保等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由文物、規劃、國土、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利、環保等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追究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對大運河揚州段其他補充為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遺產河道、遺產點,按照本辦法予以保護。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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