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寄遞物流安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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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寄遞物流安全管理辦法

佛山市寄遞物流安全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本市寄遞物流活動,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本市寄遞物流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廣東省禁毒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三十條,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市寄遞物流活動,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本市寄遞物流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廣東省禁毒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寄遞物流活動的治安安全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寄遞物流企業,包括從事包裹、貨物等物品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活動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以下統稱寄遞企業)和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以下稱物流企業)。

第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寄遞物流經營活動,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寄遞、託運物品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和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寄遞物流企業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依法對寄遞物流活動中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進行查處。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寄遞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對寄遞企業違反安全查驗制度和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的行為進行查處。

公安機關應當與郵政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寄遞物流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加強隊伍建設,配置專職人員,查處違反寄遞物流安全管理的行為,推廣寄遞物流安全管理信息系統,為寄遞物流企業提供信息化技術支持。

國家安全、交通運輸、工商、商務、海關、安全監管、檢驗檢疫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能,依法做好寄遞物流安全管理工作。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普及寄遞物流安全管理知識。

第六條 快遞、物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培訓等服務,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寄件人、託運人交寄、託運物品,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禁止或者限制寄遞、運輸物品的規定,出示真實有效身份證件,如實填寫交寄、託運物品的信息以及寄件人或者託運人和收貨人的信息。

第八條 寄遞物流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寄遞物流治安安全活動負有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訂並實施本單位寄遞物流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

(二)督促、檢查寄遞物流安全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三)組織制訂並實施寄遞物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四)及時、如實向相關部門報告寄遞物流安全隱患和事故。

第九條 以加盟方式從事寄遞物流活動的企業,被加盟人對加盟人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第十條寄遞物流企業應當加強安全設施建設,在收寄、分揀、安檢等環節和道路貨物零擔運輸收貨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備,接入郵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信息平台。監控系統應當24小時運轉,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少於30天。

第十一條 寄遞物流企業應當實行從業人員安全知識培訓制度,每年組織不少於1次安全培訓,並建立培訓檔案。

第十二條 寄遞物流企業應當查驗、登記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並按規定錄入公安機關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寄遞物流企業應當在營業網點、處理中心、分撥中心和道路貨物零擔運輸收貨場所以明顯方式公示禁止或者限制寄遞、運輸物品名錄,身份查驗制度,收寄驗視制度,安全操作規範等內容。

第十四條寄遞物流企業收運物品時,應當要求寄件人、託運人如實填寫寄遞運單或者託運單,包括寄件人或者託運人和收貨人的姓名、地址、聯繫方式以及物品名稱、種類、數量等,並核對寄件人、託運人的身份。

寄件人、託運人拒絕按規定出示真實有效身份證件或者不如實填寫寄遞運單、託運單的,寄遞物流企業不予收寄、承運。

對於已經簽訂安全保障協議的企業客户,寄遞物流企業應當登記企業負責人和日常主要交寄人員的有效身份信息。已經予以登記的,可以採用其他有效方式查驗客户身份信息。

第十五條 寄遞物流企業應當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採取信息化手段落實客户身份查驗制度。

寄遞物流企業不得將寄件人、託運人的證件號碼信息登記在寄遞運單、託運單的流通頁等位置,防止個人身份證件信息被泄露。

第十六條 寄遞物流企業應當對寄件人、託運人交寄的非信件物品當場驗視內件,寄件人、託運人拒絕驗視的,不予收寄、承運。

第十七條寄遞企業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具備透視探測功能的安全檢查設備,安排具有相應知識和技能的人員按照規定對寄遞物品實施安全檢查。對通過安檢的物品,應當在寄遞運單流通頁等顯著位置,通過張貼標籤、加蓋印章等方式加具安檢標識。

第十八條 物流企業應當與託運人簽訂安全保障協議,明確安全保障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取抽檢、抽查等方式進行安全查驗:

(一)貨物對既有包裝有特殊要求或者其他客觀原因,不能進行拆包驗視的;

(二)貨物體積過大,無法採用X光機進行安檢的。

物流企業抽檢、抽查的情況應當做好登記,以備相關管理部門查詢。

第十九條寄遞物流企業對已經收寄的禁止或者限制運輸、寄遞物品,應當立即停止轉發、投遞和運輸。發現疑似毒品、槍支零部件、彈藥、爆炸物、危險化學品或者非法寄遞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製毒化學品等需要沒收或者銷燬的物品,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和相關主管部門,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對於不需要沒收或者銷燬的,應當聯繫寄件人或者託運人,妥善處理。

第二十條寄遞物流企業應當建立寄遞運單、託運單以及電子信息的檔案管理制度,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1年,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保管期滿後,應當按照規定集中銷燬,做好銷燬記錄,不得隨意丟棄。

寄遞物流企業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用户信息安全,對寄件人或者託運人和收貨人的姓名、地址、聯繫方式、寄遞或者託運物品的名稱、數量等信息以及身份證件記載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違法提供給他人。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户信息泄露、損毀或者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寄遞物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對舉報、提供犯罪線索或者協助破案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寄遞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安裝視頻監控設備的;

(二)未按規定接入郵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信息平台的;

(三)監控設備未按規定運行的。

物流企業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寄遞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組織安全培訓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

物流企業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寄遞物流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按規定錄入信息或者提供不真實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寄遞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以明顯方式公示相關內容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物流企業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寄遞物流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對寄遞企業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下罰款;由公安機關對物流企業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客户身份進行查驗,或者未依照規定對寄遞、運輸物品進行安全查驗的;

(二)對禁止寄遞、運輸,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户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予以寄遞、運輸的;

(三)未實行寄遞、運輸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的。

第二十七條寄遞物流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保存或者銷燬寄遞運單、託運單、電子信息檔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對寄遞企業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由公安機關對物流企業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寄遞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泄露寄件人和收貨人的寄遞信息或者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快遞企業,郵政部門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寄遞企業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物流企業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個體工商户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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