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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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辦法

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

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

經信、教育、國土、規劃、房管、園林、城管、體育、民防、郵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各轄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工程建設標準、土地出讓文件和有關規定開發建設、交付商品房,並同步交付配套的基礎設施和主要配套公建設施。

分期建設的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基本條件的,可以分期交付。

第五條 供水、供電、供氣、排水、照明、信息、有線電視等配套基礎設施工程的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按期完成建設,並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證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見。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同步建設教育、醫療衞生、文化體育、行政管理、社區服務、市政公用、停車設施等主要配套公建設施。

第七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已完成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二)按照規定建設供水設施,向供水專業經營服務單位辦理正式用水手續並完成裝表計量,不得以施工水源或臨時水源供水;

(三)按照規定建設供配電設施,向供電部門辦理正式用電手續並完成裝表供電,不得以施工臨時電源或外部轉供電源供電;

(四)雨水、污水實行分流,按照規劃要求分別納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統;

(五)信息基礎設施按照規定建設到位;

(六)綠化工程按照審查通過的綠化設計方案建設完畢。分期建設的項目,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完成相應範圍內的綠化建設;

(七)按照規劃要求,完成主要配套公建設施建設,並按照規定移交相關部門、單位管理使用。分期建設的,配套的停車設施、物業服務用房或者管理用房等主要配套公建設施不在本期項目內的,應當落實過渡使用方案,滿足基本使用條件;

(八)符合土地出讓文件要求,並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驗合格;

(九)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符合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燃氣管道納入城市燃氣管網,並正式供氣。經燃氣主管部門確認暫無供氣條件的,應當完成項目用地紅線範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

(二)有線電視端口敷設到户;

(三)功能照明設施安裝完畢,工程質量符合標準,並具備日常運營維護條件;

(四)郵政信報箱按照規定設置,符合通郵條件;

(五)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具備交付使用基本條件後,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交付使用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證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見;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交付使用備案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出具商品房交付使用備案通知書;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書面告知房地產開發企業並説明理由。

第十一條 商品房完成交付使用備案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告。

第十二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交付使用備案通知書。

第十三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格式文本中應當載明,房地產開發項目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備案通知書方可向買受人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商品房首次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商品房交付使用備案通知書。

第十五條 商品房未按照有關規定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備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商品房未完成交付使用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處三萬元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可以處五百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 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應當出具而不予出具、拖延出具證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見的,由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商品房交付使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住房的交付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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