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使用要滿足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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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交付使用要滿足什麼條件

商品房交付使用要滿足什麼條件

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條件是指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作為標的物的商品房在具備哪些要求後出賣人即可將其交給買受人佔有。

建設部2001年頒發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五章規定了商品房的交付,其中第三十條原則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其交付給買受人。三十一至三十五條規定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的一些義務(如樣板房問題、提供住宅商品房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商品房測繪等),其中交付使用最嚴格的條件是商品房項目的竣工驗收,因為竣工驗收是行政法規對於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強制性規定。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開發商延期交房怎麼辦

購房者一定要注意開發商是否能夠在約定的期限內交房,購房者可通過簽訂購房合同時進行約定,如果開發商不能按照規定的時間交房的話,規定應該由開發商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

在合同中可以這樣約定:

1、開發商須於某年某月某日前將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給購房者;

2、如果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那麼購房者應給開發商一個寬限期,允許開發商在該寬限期內交房。但開發商尖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按購房者已交付的購房款從合同規定 的交房期限到實際交付日期所發一的利息計算;

3、如果開發商在寬限期限過後,仍不能交房的,那麼購房者可有權解除合同,同時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及利息,並支付違約金。

根據《合同法》規定,只有當一方當事人有重大違約行為時,那麼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因此,當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時,一般來説購房者並不能馬上解除合同。但是按照上述在合同中對於開發商略微遲延履行合同,對購房者來説並不會造成很大的傷害,購房者只是略微推遲入住時間而已,但是如果在寬限期限過後,開發商仍不能交房,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其返還所交的預售購房款和利息,並支付違約金。

總之,購房者應知道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條件是什麼,這樣開發商交房時,購房者才能知道開發商所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法定和約定的條件。對於開放商延期交房的行為,購房者可以根據實際情形,給予寬限期或者解除購房合同,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但是開發商往往有各種各樣的藉口,購房者最好就交房的問題諮詢一下專業律師,快速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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