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寄售食品衞生註冊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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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寄售食品衞生註冊暫行規定

進口寄售食品衞生註冊暫行規定

進口寄售食品衞生註冊暫行規定中規定了申請衞生註冊者所要提交的資料,明確了衞生部食檢所對報請審批發證的衞生註冊自收齊資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並向各地發佈註冊公報等內容,具體如下。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6-11-13

實施時間:1986-11-1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進口寄售食品的衞生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試行)》和《進口食品衞生管理試行辦法》制訂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指進口寄售食品是指由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代理外國(地區)廠(商)向來華外賓(指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港、澳台灣同胞6種人)銷售的進口酒、外國飲料及其他食品(以下簡稱進口寄售食品)。其他渠道進口的同類產品不屬於本暫行規定的管轄範圍。

第三條 進口寄售食品由貨主在簽訂進口合同前向入境口岸的食品衞生檢驗所或省級食品衞生監督機構申請衞生註冊。向中國銷售進口寄售食品的外國(地區)食品廠(商)也可以直接向我國上述食品衞生監督機構申請衞生註冊。

第四條 各口岸食品衞生檢驗所對申請衞生註冊的資料,經初審,報省級食品衞生監督機構審查同意後,報衞生部食品衞生監督檢驗所,由該所負責審查、批准、編號和發證工作。

衞生部食檢所對報請審批發證的衞生註冊自收齊資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並向各地發佈註冊公報。

第五條 申請衞生註冊者要提交下述資料:

1.出口國政府生產許可證;

2.政府衞生機構對產品的安全證明;

3.貨主對進口寄售食品成分的證明;

4.衞生質量檢驗證書;

5.產品樣品(以最小包裝計,每個品種3份)。

第六條 已經過衞生註冊的進口寄售食品再簽訂進口合同時,在有效期限內,只憑註冊證明,不再提交第五條規定的資料。

第七條 已經衞生註冊的進口寄售食品到達口岸時,口岸食品衞生檢驗所憑註冊證明放行,同時要現場檢查註冊證明所標示的質量、規格等是否與實物相符,一般不再進行檢驗。

對未經註冊的進口寄售食品,口岸食檢所按一般進口食品管理規定進行監督檢驗和出證,不符合我國食品衞生標準、法規者不得進口。

第八條 對申請註冊者登記時提交的技術資料等,如需保密的,參與註冊的有關人員要為之保密。

第九條 註冊證書的有效期為2年,到期進行復核登記,如在有效期內註冊的進口寄售食品的配方、商標、包裝、製作工藝等有變化時,應重新進行申請註冊。

第十條 申請衞生註冊應交納註冊費用,收費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凡違反本規定,逃避衞生監督檢驗,進口寄售食品質量與註冊申請或註冊證書所標示的質量不符、提供假註冊證書和過期註冊證書、在規定範圍以外銷售不符合我國食品衞生標準、法規的寄售食品及對衞生部門的處理意見不予採納時,應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由食品衞生監督機構對有關責任者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衞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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