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部關於本部審計處工作職權的暫行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4W

衞生部關於本部審計處工作職權的暫行規定

衞生部關於本部審計處工作職權的暫行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參照《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干規定》,結合本部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6-12-05

實施時間:1986-12-0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參照《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干規定》,結合本部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衞生部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代表衞生部對部屬單位進行審計監督並指導衞生行業的審計業務。

審計處在部長的領導下,遵照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依照財經規章制度,對本部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活動。

審計處在業務上受審計署的指導,並負責向部長和審計署報告工作。

三、審計處的主要任務是:

(一)組織指導部屬單位積極開展內部審計工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加強宏觀控制和科學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衞生事業的發展。

(二)對部屬單位的預算內、外資金,基本建設投資、外匯、世界銀行貸款等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及其結果進行審計監督,並考核其使用效益。

對接受衞生部各項經費的單位進行專項審計。

(三)對部屬單位嚴重侵佔國家資財,嚴重損失浪費及其它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等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進行專案審計。

(四)對所屬單位主管財務的領導、財務主管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和財務管理責任的調離審計。

(五)對部屬各單位的設備投資及其使用效率進行審計監督。評估社會效益,提出改進建議。

(六)執行國家審計法規,制定本部審計規章制度,並參與本部有關司局擬定部屬單位和本行業重要財經法規。

(七)組織指導部屬單位審計幹部的專業學習和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審計人員政治業務素質。

(八)承辦部領導和審計署交辦的事項。

(九)加強對審計工作的宣傳,及時通報衞生行業內部審計工作信息,適時組織召開經驗交流會。

四、審計處的主要職權是:

(一)檢查被審計單位的帳目、資財和查閲有關文件、資料,被審計單位必須如實提供,不得拒絕、隱匿或銷燬。

(二)參加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會議;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並索取證明材料,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不得設置障礙。

(三)糾正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制止嚴重的損失浪費現象,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拒絕執行。

(四)對違反財經紀律的單位,依照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報經部領導批准,可分別作出沒收其非法所得,扣減或停止撥款等處理決定,通知並監督被審計單位和部內有關部門必須執行。

(五)對阻撓、拒絕和破壞審計工作的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報經部領導批准,可以採取封存帳冊和凍結資財等臨時措施,並按照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六)受理部屬單位提出的複審申請,核查、糾正所屬單位審計機構不適當的審計結論和決定。對所屬單位審計機構提出的正確合理建議,有權督促其單位領導及時處理。

(七)表揚管理有方,社會效益好,經濟效益高,遵守和維護財經法紀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五、審計處對部屬各單位,必要時可以派出審計組進行就地審計或責成被審計單位將有關帳冊資料報送審計。

六、部屬企、事業單位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規章制度,資料等應報送審計處一份。

部機關各司局的各項專款分配使用計劃確定後及有關財務的規章制度,文件資料等應抄送審計處一份。

七、審計處審計人員專業職稱的評定,審計專業人員的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八、審計處及其工作人員在審計監督活動中,應當堅持原則,敢於鬥爭,忠於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漏機密,玩忽職守。

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

九、本《暫行規定》與國務院及審計署的規定有牴觸時按國務院及審計署的規定執行。

十、本《暫行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