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外交部、發展改革委等關於“十二五”期間促進機電產品出口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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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外交部、發展改革委等關於“十二五”期間促進機電產品出口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

商務部、外交部、發展改革委等關於“十二五”期間促進機電產品出口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

“十一五”以來,我國機電產品出口繼續高速增長,總體規模比“十五”期間翻了一番多;出口結構繼續改善,高新技術機電產品出口佔比超過50%,自主知識產權、自主品牌產品出口份額穩步上升。截至2010年,機電產品連續16年保持第一大類出口商品地位。機電產品出口已成為我國國民經濟和對外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依靠低成本擴張、價格競爭的粗放式出口增長模式沒有根本改變。企業創新能力不強、核心技術缺乏、產品質量不高、同質化嚴重、境外營銷服務缺乏、出口秩序混亂等深層次矛盾和問題沒有根本解決。“十二五”期間,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大力調整出口結構,加快培育以技術、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競爭力的新優勢,促進出口結構轉型升級。現提出如下意見。

頒佈單位:商務部,外交部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11-07-07

實施時間:2011-07-0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按照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的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務實推進科技興貿戰略、市場多元化戰略、以質取勝戰略,加快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加強出口基地建設,規範出口秩序,推動誠信體系建設,大力培育自主品牌,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加快培育以技術、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競爭力的新優勢,促進出口結構轉型升級,實現機電產品出口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按照“完善政策體系,重塑微觀基礎,加強分類指導,實現有保有壓,促進協調發展”的方針,堅持市場導向、企業主體、自主創新、共同參與的原則。

(三)發展目標。

一是優化出口產品結構。推動出口產品結構從勞動密集型向勞動密集型和技術資金密集型並重轉變。擴大擁有自主知識產權、自主品牌的機電產品出口,力爭一般貿易機電產品自主品牌出口比例提高到30%。

二是優化出口市場結構。推動出口市場結構從傳統市場為主向多元化市場全面發展轉變。鞏固歐美日等傳統市場,大力拓展中東、拉美、非洲、東盟、南亞等發展中國家新興市場。努力實施好已簽署的自貿協定,加快區域內貿易便利化進程;努力將對新興市場的出口比例提高到40%左右,增量佔比提高到60%以上。

三是優化出口經營主體結構。推動出口企業結構從車間型向營銷型轉變。鼓勵汽車、機牀、工程機械、船舶、鐵路機車等25個重點行業100個排頭兵企業建立健全境外營銷網絡和售後服務體系,培育和認定200個出口基地和2000家基地企業,着力培育100傢俱有較強科技創新能力和自主核心技術的跨國機電企業集團。規範企業出口經營行為。推動中小機電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四是機電產品出口逐步形成新的競爭優勢。推動出口從以產品為主向產品、技術、資本輸出相結合轉變。加快培育以技術、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競爭力的新優勢。繼續鞏固機械類產品的傳統優勢,培育電子類產品的競爭優勢,強化大型成套設備的綜合比較優勢,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國際化,嚴格控制“兩高一資”產品出口,適度減少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產品出口。

二、實施以質取勝和科技興貿戰略,優化出口產品結構

(四)加強重點行業出口指導。結合國家“十二五”規劃和重點行業調整振興規劃,發佈汽車、機牀、工程機械、船舶、鐵路機車、摩托車、計算機、通信設備、電子音響、家電、視像設備、半導體、冶金裝備、石油設備、電力設備、重型機械、農業機械、航空、航天、模具、印刷機械、建材設備、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等25個行業出口發展規劃,制定分類指導的政策措施。

(五)加快出口基地建設。繼續抓好汽車及零部件出口基地、船舶出口基地和科技興貿創新基地建設,再選擇若干帶動性強、產業集聚明顯的重點產業,培育建立出口基地,發揮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政策功能優勢,促進機電產品向產業鏈高端延伸,打造高端出口基地。充分運用現有資金政策,支持出口基地搭建技術研發、信息服務、產品認證、檢驗檢測等公共服務平台。

(六)鼓勵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完善進口貼息政策,加大對裝備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的支持,支持企業引進先進技術、關鍵設備和核心零部件,通過消化吸收再創新,增強科技創新能力。

(七)加強機電出口企業創新能力建設。推動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貿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打造以技術創新為特色的大型出口企業。鼓勵企業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承擔產業共性技術研發任務。

(八)支持國內技術標準海外推廣應用。鼓勵企業通過併購、國際合作等方式建立海外研發中心。支持企業參與各類國際組織有關標準的制訂和修訂。推動企業獲得相關的安全、環保等方面的認證。鼓勵企業通過成套設備出口,帶動技術、標準和工程服務出口。

(九)推動出口產品品牌建設。重點發展一批創新能力強、技術含量高、市場潛力大的出口企業和產品,通過專業展覽、品牌推介等方式加大自主品牌的海外宣傳,提升品牌信譽等級。引導企業加大國際市場品牌建設投入。推動企業開展商標和專利的國外註冊保護。

三、實施市場多元化戰略,優化出口市場結構

(十)加強重點市場分類指導。制定重點市場開拓戰略和規劃,支持引導企業重點開拓出口潛力巨大的中東、拉美、非洲等新興市場,鞏固出口有望繼續增長的北美、歐洲、亞太等傳統市場。

(十一)鼓勵企業建立健全海外營銷網絡和售後維修服務體系。鼓勵企業有計劃地針對不同市場、不同產品,採取與國外渠道商合作、自建營銷網絡等方式,完善出口產品的零配件供應,加強售後維修服務。

(十二)鼓勵企業加大對重點市場投資。鼓勵有實力的企業對重點市場加大投資,建廠設點,擴大海外生產規模,貼近銷售市場,帶動產品、技術和服務出口。

(十三)開展貿易促進工作。有針對性地組織企業參加國際知名展覽會。按照專業化、國際化、市場化原則,打造汽車零部件、消費電子、機牀等重點行業國際專業展覽會。

(十四)推動機電產業國際交流合作。利用多雙邊合作機制,推動機電企業開展國際交流,建立產業技術合作機制。發揮外商投資對優化出口結構的積極作用。選擇與我國機電產品貿易互補性較強的市場,組織企業分行業、分項目進行對口交流與合作。

四、規範企業經營行為,優化出口經營主體結構

(十五)加強出口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機電出口企業信用記錄統計制度,對企業的信用進行分類,以適當方式對外公佈或推薦我國信用狀況良好的企業。實施誠信守法便利和違法失信懲戒機制。

(十六)建立規範出口市場秩序的有效機制。按照“政府指導、商會協調、企業自律”原則,完善汽車、摩托車規範出口秩序辦法和電信設備出口競爭自律公約機制。選擇若干出口秩序混亂的重點產品,針對產品特點,採取由具備資質的生產企業授權經營或簽署競爭自律公約等做法,規範企業出口經營行為。

(十七)注重發揮中介機構的協調作用。發揮中介機構橋樑作用,實行行業自律,組織企業防範和應對貿易摩擦,切實維護我國產業整體利益和出口企業的權益。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

(十八)繼續發揮政策性金融對出口的支持和引導作用。在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前提下,發揮出口信用保險政策性作用,鼓勵國內銀行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為出口提供信貸支持,支持船舶、電力、通訊、鐵路、冶金等裝備製造業大型成套設備出口。

(十九)加大中小企業出口融資支持。在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前提下,發揮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和出口信用保險貿易融資作用,為符合國家政策方向且風險可控的中小機電出口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提供擔保和保險,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機電企業出口的融資支持。

(二十)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全面推進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擴大人民幣跨境投融資。完善中資金融機構國外分支機構功能,向出口企業提供客户及買方銀行信用諮詢服務,對海外分銷商及終端用户提供融資支持。

(二十一)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完善海關企業分類管理機制和出口商品檢驗檢疫政策,提高貨物通關和商品檢驗效率,減輕出口企業負擔,充分利用中歐安全智能貿易航線試點計劃合作項目,為出口企業營造便利的貿易環境。

六、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營造公平競爭貿易環境

(二十二)加強公共信息服務。加強對重點機電出口市場準入政策、技術法規、認證和產品標準的收集、整理、翻譯等工作,幫助企業瞭解主要進口國的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指導企業開展對外貿易和海外投資。建立企業出口管制培訓機制,宣傳介紹國家有關規定和聯合國安理會制裁決議內容,幫助企業提高在對外出口活動中的風險防範意識。

(二十三)推動出口產品檢驗雙邊互認。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推動與其他國家實現產品檢驗結果的雙邊互認工作,有步驟地實現與中東、非洲、中南美洲等具有較大增長潛力地區簽訂出口產品檢驗互認協議。

(二十四)推動商務人員出國簽證便利化。選擇我國機電產品出口的重點市場,推進簽訂商務簽證互惠協議,為國內企業商務人員出國提供簽證便利。

(二十五)完善貿易摩擦應對機制。加快建立機電產品貿易摩擦預警機制、快速反應機制和應對機制。密切跟蹤、收集和整理國外貿易摩擦相關信息。指導和培訓企業應對國際貿易摩擦。發揮政府、行業組織和企業的作用,綜合運用對外交涉、遊説、宣傳等多種手段,化解國際貿易摩擦。

(二十六)發揮駐外使領館經商機構作用。駐外使領館經商機構要積極推進多雙邊經貿合作,幫助出口企業應對貿易摩擦和開拓國際市場。

(二十七)加強機電產品出口工作的組織領導。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新形勢下機電產品出口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切實推進機電產品出口結構調整和轉變出口發展方式工作。

商 務 部

外 交 部

發 展 改 革 委

科 技 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 政 部

人 民 銀 行

海 關 總 署

税 務 總 局

質 檢 總 局

銀 監 會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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