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税改革試點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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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税改革試點暫行辦法

水資源税改革試點暫行辦法

水資源税,指國家對使用水資源徵收的税種。為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合理利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水利部

文       號:財税[2016]55號

頒佈時間:2016-05-09

實施時間:2016-07-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合理利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河北省。

第三條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税納税人。

納税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等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第四條 水資源税的徵税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陸地表面上動態水和靜態水的總稱,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庫)、雪山融水等水資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種形式的水資源。

第五條 水資源税實行從量計徵。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税額=取水口所在地税額標準×實際取用水量。

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取用水量按照實際發電量確定。

第六條 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類確定水資源税適用税額標準。

地表水分為農業、工商業、城鎮公共供水、水力發電、火力發電貫流式、特種行業及其他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分為農業、工商業、城鎮公共供水、特種行業及其他取用地下水。

特種行業取用水包括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取用水。

河北省可以在上述分類基礎上,結合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產業結構和調整方向等進行細化分類。

第七條 對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以外的取用水設置最低税額標準,地表水平均不低於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於每立方米1.5元。

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取用水的税額標準為每千瓦小時0.005元。

具體取用水分類及適用税額標準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議,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核准。

第八條 對取用地下水從高制定税額標準。

對同一類型取用水,地下水水資源税税額標準要高於地表水,水資源緊缺地區地下水水資源税税額標準要大幅高於地表水。

超采地區的地下水水資源税税額標準要高於非超采地區,嚴重超采地區的地下水水資源税税額標準要大幅高於非超采地區。在超采地區和嚴重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不含農業生產取用水和城鎮公共供水取水)的具體適用税額標準,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在非超采地區税額標準2-5倍幅度內提出建議,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核准;超過5倍的,報國務院備案。

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取用地下水的,水資源税税額標準要高於公共供水管網未覆蓋地區,原則上要高於當地同類用途的城市供水價格。

第九條 對特種行業取用水,從高制定税額標準。

第十條 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用水,從高制定税額標準。除水力發電、城鎮公共供水取用水外,取用水單位和個人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計劃(定額)取用水量,在原税額標準基礎上加徵1-3倍,具體辦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議,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核准;加徵超過3倍的,報國務院備案。

第十一條 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以及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從低制定税額標準。

農業生產取用水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取用水。

第十二條 對企業回收利用的採礦排水(疏幹排水)和地温空調回用水,從低制定税額標準。

第十三條 對下列取用水減免徵收水資源税:

(一)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徵水資源税。

(二)對取用污水處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免徵水資源税。

(三)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減税和免税情形。

第十四條 水資源税由地方税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徵收管理。

第十五條 水資源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取用水資源的當日。

第十六條 水資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徵收,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税的,可以按次申報納税。

第十七條 在河北省區域內取用水的,水資源税由取水審批部門所在地的地方税務機關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用水的,水資源税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地方税務機關征收。

在河北省內納税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級地方税務機關決定。

第十八條 按照國務院或其授權部門批准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量分配方案調度的水資源,水資源税由調入區域取水審批部門所在地的地方税務機關征收。

第十九條 建立地方税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協作徵税機制。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地方税務機關提供取水許可情況和超計劃(定額)取用水量,並協助地方税務機關審核納税人實際取用水的申報信息。

納税人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的實際取用水量向地方税務機關申報納税,地方税務機關將納税人相關申報信息與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的信息進行比對,並根據核實後的信息徵税。

水資源税徵管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地方税務機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進行核查。

第二十條 河北省開徵水資源税後,將水資源費徵收標準降為零。

第二十一條 水資源税改革試點期間,水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經費支出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和保障。對原有水資源費徵管人員,由地方政府統籌做好安排。

第二十二條 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國務院備案。

第二十三條 水資源税改革試點期間涉及的有關政策,由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研究確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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