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性租賃業務試點工作管理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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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性租賃業務試點工作管理試行辦法

實物性租賃業務試點工作管理試行辦法

為了規範實物性租賃業務試點工作,促進實物性租賃業務試點工作的正常進行,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國內貿易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6-11-15

實施時間:1996-11-1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了規範實物性租賃業務試點工作,促進實物性租賃業務試點工作的正常進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物性租賃,是區別於融資性租賃,以取得設備(包括汽車)、工具和耐用消費品等使用權為目的的租賃形式。是由出租方提供租賃期內的維修保養等租後服務、承擔過時風險,可撤銷、不完全支付的租賃業務。它包括出租、轉租等形式。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租賃市場,是指為租賃各方提供經常性的、公開的、規範的進行實物性租賃交易,並具有信息、結算、交易保證、維修等配套服務功能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租賃企業,是指以開展實物性租賃業務為主的經營機構。

第四條 試點目的:

(一)探索利用租賃方式拓寬市場,調動社會閒置、庫存積壓物品以及待開發的新產品進入市場的方法,提高資源利用率,優化資源配置,活化企業資金。

(二)從理論和實踐上探討實物租賃市場與企業的組織形式及管理辦法。

(三)為配合有關部門制定促進實物性租賃業務發展的配套政策打基礎,為全面發展實物租賃市場創造條件。

第五條 申請試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合法註冊登記手續和法定地位,有開展實物性租賃業務所必須的自有資金和經營實力。

(二)擁有進行實物性租賃業務的經營場所和相應的配套設施。

(三)從事實物性租賃業務二年以上,具有健全的組織管理機構和有一定經驗的業務人員和較完善的經營管理制度。

(四)試點品種符合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需要,對實物租賃市場的建設和發展有促進作用。

第六條 實物租賃市場或企業申請試點,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當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三)試點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實物租賃市場的組建方案、租賃交易管理辦法和與市場運行有關規章制度的草案。

(五)實物租賃企業的章程、租賃合同文本及內部管理制度。

第七條 試點工作主要依靠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具體工作由申請單位所在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門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核試點單位的申請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同意後報國內貿易部。

(二)積極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為試點市場或企業協調、解決相關支持政策和措施。

(三)協調試點單位同有關方面的關係。

(四)對試點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和日常工作的指導。

(五)總結試點經驗和研究試點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意見。

第八條 實物租賃市場和企業的試點,由國內貿易部會同當地省級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根據現有實物性租賃機構的綜合信譽、經濟規模效益、管理水平和市場輻射能力等情況選擇確定。

第九條 確定試點的實物租賃市場和企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努力拓展業務,擴大租賃規模,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實物性租賃方式和方法。

(二)加強管理,信守合同,維護租賃雙方的正當利益和合法權益。

(三)為進場租賃的各方提供優質、高效、公正、公平的服務。

(四)積極參加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項試點活動。

(五)每季度末要將市場或企業的綜合情況及時上報國內貿易部和當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門,具體內容另行規定。

第十條 實物租賃市場試點工作由國內貿易部市場建設管理司會同有關司局組織實施。市場建設管理司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司局制定實物性租賃試點規劃,並具體組織實施。

(二)組織考查論證試點單位的申請,確定試點單位,並通過一定方式予以公佈。

(三)檢查和指導試點工作,研究試點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組織試點單位定期研討和交流。

(四)研究實物性租賃業務試點政策,組織制訂發展實物性租賃業的政策和法規。

(五)組織實物性租賃從業人員的學習和業務培訓。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內貿易部市場建設管理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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