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衞生部直屬企、事業單位在税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中查出問題的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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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衞生部直屬企、事業單位在税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中查出問題的處理辦法

關於衞生部直屬企、事業單位在税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中查出問題的處理辦法

有納税任務的單位,經檢查有漏交税款的,應從速如數補交。今後應嚴格執行税務規定,認真對待納税工作,不準偷漏税和亂攤成本費用。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6-05-08

實施時間:1986-05-0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有納税任務的單位,經檢查有漏交税款的,應從速如數補交。今後應嚴格執行税務規定,認真對待納税工作,不準偷漏税和亂攤成本費用。

二、未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凡自行提高收費標準或自行增加收費項目的,應予糾正。

三、今後不準再發“紅包”。過去已發的要清理造冊公佈款數。

四、除經國務院批准的制裝單位外,其它單位都不得用公款製作服裝或發服裝費。凡已經自行制裝或已發服裝費的按國務院國發(84)145號、財政部財工字第13號和控購字第3號等文件的規定處理,屬於個人負擔部分,應由個人支付,至今尚未扣回的限於1986年6月底以前全部扣清,不得再拖延。

五、單位自行規定職務津貼和免費供應午餐的,分別按國務院(84)186號“關於制止事業單位濫發獎金、補貼和實物的通知”及國務院國辦發〔1985〕1號“關於制止任意擴大免費供應午餐範圍的通知”的規定處理。

六、凡違反國家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規定所購買的專控商品,除自查出來的以外,經查出的一律沒收,另行分配,並追究單位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七、凡濫用公款,請客送禮、遊山玩水,揮霍國家資財,造成嚴重損失的必須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嚴禁用公款、公物請客送禮的文件規定處理。

八、未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搞零星基本建設,不準搞違章建築。違者除按規定交納罰款,追究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外,並削減與違章建築同等數額的當年預算撥款。

九、經批准企、事業單位經辦的集體性質的公司、嚴格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不得擠佔企、事業的收入,化大公為小公、借給公司用的資金要限期收回。

十、凡違反國家外幣和外匯人民幣管理規定的,應嚴肅處理,私自兑換的要如數退還,並按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處分。

十一、各單位不得截留收入。不得設置“小錢櫃”,對已設置“小錢櫃”的要按國家規定清理。今後,嚴禁化公為私,公款私存。“小公家務”應迅速清理,分別上交國家或單位。

十二、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的精神制定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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