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錄用面試組織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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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錄用面試組織管理辦法(試行)

公務員錄用面試組織管理辦法(試行)

為使公務員錄用面試工作順利且規範進行,根據公務員法,特制定了《公務員錄用面試組織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國家公務員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15-11-18

實施時間:2015-11-1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務員錄用面試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機關考試錄用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面試工作。

第三條 面試工作堅持依法、公平、公正、科學、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面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可委託省級以上招錄機關或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根據職責分工,人事考試機構可承擔面試考務等有關工作。

第五條 組織實施面試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明確面試方法、實施步驟與流程、考場設置要求、面試題本命制與管理以及面試工作人員職責等。

第二章 面試試題命制與管理

第六條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命制或審定面試試題。根據職責分工,省級以上組織人事考試機構承擔面試試題命制等有關工作。也可以委託專門機構承擔面試試題命制等支持與服務工作。

經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委託,中央一級招錄機關可以組織命制適合本單位(本系統)的面試試題。

第七條 命制面試試題應制定工作方案,科學設置面試測評要素、試卷結構、試題數量等。測評要素根據招錄職位所需能力素質確定。

第八條 試題命制單位應按照命題規範開展試題命制、徵集、評審和組配,編制面試題本。

面試題本一般包括面試試題、測評要素、評分參考等內容。

第九條 面試命題人員應當熟悉公務員錄用制度和相關政策、命題規範和要求,掌握一定的人才測評理論與技術,具備相應題型的命題能力和水平。

第十條 命題場所應當符合保密工作條件要求。命題時應當使用專用設備,設備和命題素材應由專人保管。

第十一條 面試題本應當在具有國家祕密載體印製資質的單位印製。

第十二條 面試題本應按照統一的規格封裝和配發,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傳遞、交接、保管、分發、使用。

第十三條在面試題本傳遞、交接、保管、分發、使用過程中,發生失密、泄密以及其他重大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查清失泄密範圍和原因,並向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面試題本使用完畢,應當及時回收,保存至面試工作結束後,按照國家保密規定進行銷燬。

第三章 面試考場管理

第十五條 面試考場應當設置在相對獨立、安靜、便利的地方,並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面試考場根據需要設置面試室、候考室、備考室、考務辦公室等,各區域實行封閉管理。

第十六條 面試期間,禁止在面試考場內使用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存儲等設備,面試組織實施工作必需的相關設備除外。

面試考官、考生和相關面試工作人員應將手機等禁止使用和攜帶的設備交由指定的工作人員統一保管。

第十七條 面試室應當配備錄像或錄音設備,對面試過程全程記錄。

第四章 面試考官管理

第十八條面試考官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有比較豐富的人事管理、人才測評等方面的經驗或具有一定年限的機關工作經歷,品行優良,公道正派,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嚴守工作紀律,恪守行為規範。

擔任面試主考官的,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當能夠講普通話,口齒清晰,表達流暢。

第十九條 擔任面試考官前一般應當參加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專門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培訓後,經考試考核合格的頒發面試考官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對面試考官參加培訓情況、面試場次數量和行為表現以及廉潔自律情況等建檔登記;對履職情況進行定期評估。評估結果不合格的,不得繼續擔任面試考官。

第五章 面試工作人員管理

第二十一條 根據面試工作需要,配備計分、計時、核分、引導、技術保障和安全保障等相關工作人員。每個面試室應當配備1名監督員。

第二十二條 面試工作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思想品德和較高的業務能力,能夠認真履行職責,遵守有關規定,做到廉潔自律。

第二十三條 面試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必要的培訓,熟悉面試工作要求和流程。

第六章 面試考生管理

第二十四條 面試前,應當對考生提交的有關材料和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復核。凡有關材料和主要信息不實,影響報考資格審查結果的,按照有關規定取消其面試資格。

第二十五條 面試考生應遵守面試考場紀律,服從面試工作人員管理,誠信參加面試。

第二十六條 考生有權事先獲知面試相關要求和注意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平等競爭的權利。

第七章 面試實施

第二十七條 面試前應當發佈公告。面試公告應當載明面試人員名單、報考職位、面試時間、面試地點、聯繫方式以及其他須知事項。

第二十八條 面試方法以結構化面試和無領導小組討論為主,也可以採取其他測評方法。

第二十九條 面試時,應當成立面試考官小組。面試考官小組一般由7名考官組成,其中設主考官1名。

第三十條 報考同一職位的考生原則上安排在同一考官小組、使用同一套面試題本進行面試。

第三十一條 面試前,應採取考官和考生抽籤的辦法確定面試室和麪試次序。只有1個面試考官小組的,考官實行差額抽籤確定。

第三十二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根據職位特點、面試方法和試題情況,合理確定面試時限,確保能夠有效測查考生素質。

第三十三條 面試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面試由主考官主持,面試考官按照面試題本要求,依據考生表現進行評分並簽字確認。

第三十四條主考官和麪試監督員應對本面試室所有考官履行職責和執行考試紀律情況進行監督,並在評分表上簽字確認。面試監督員未到面試現場的,不得進行面試。未經監督員簽字認可的,面試成績無效。

第三十五條 工作人員按照規定的計分方法計算考生的面試成績,並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告知考生。

第八章 安全與保密

第三十六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面試安全工作制度,加強面試相關材料和信息的管理,確保其安全準確。

第三十七條 面試題本及其相關材料按照國家規定的密級進行管理。

面試組織過程中形成的材料(含數據和音像資料等),由專人建檔保管,保存至新錄用人員試用期滿。

第三十八條 考生個人信息應當受到保護。凡涉及考生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按有關規定嚴格控制知曉範圍,不得面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九條 面試命題人員、面試考官、面試工作人員、面試考生應當遵守保密規定和要求。

第九章 紀律與監督

第四十條 面試考官、面試工作人員和麪試命題人員凡與面試考生有公務員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的,應當迴避。

第四十一條 對於違反面試紀律的人員,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其所在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對未按本辦法組織面試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令糾正或宣佈無效。對於宣佈無效的,應當重新組織面試。

第四十三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增加面試工作透明度,主動接受考生和社會監督,及時受理信訪、舉報。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錄用面試工作參照本辦法進行。

第四十五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面試工作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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