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水空運艙單管理相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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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水空運艙單管理相關事項的公告

關於調整水空運艙單管理相關事項的公告

為確保“兩步申報”業務改革順利推進,切實加強海關對水運和空運進出境艙單的管理,規範數據申報,簡化數據填制要求,保證數據準確,有效實施安全准入和風險防控機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

頒佈單位:海關總署

文       號: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44號

頒佈時間:2019-09-12

實施時間:2019-11-15

時 效  性:尚未生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文件

為確保“兩步申報”業務改革順利推進,切實加強海關對水運和空運進出境艙單的管理,規範數據申報,簡化數據填制要求,保證數據準確,有效實施安全准入和風險防控機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相關物流企業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2號公佈,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35、240號修改)以及關於進出境艙單電子數據傳輸時限相關公告的規定,向海關傳輸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

已具備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企業,經海關備案後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向海關傳輸艙單電子數據。

二、海關對艙單電子數據傳輸時限進行嚴格檢查,對超過時限傳輸艙單電子數據的物流企業,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部分水運、空運艙單數據項傳輸要求作如下調整:

(一)《原始艙單數據項》(填制條件和填制規範見附件1、附件14、附件15)。

1.“運輸工具抵達關境內第一個目的港代碼”“運輸工具抵達關境內第一個目的港的日期和時間”“貨物託運的地點或者國家代碼”“貨物海關狀態代碼”調整為“主要數據”的“必填項”,“其他數據”的“{75}”項。

2.“收貨人聯繫號碼”對應的“通訊方式類別代碼”、“ 通知人聯繫號碼”對應的“通訊方式類別代碼”調整為“主要數據”的“條件項”。

3.“更改原因代碼”的數據項名稱調整為“變更原因代碼”,填制條件調整為“主要數據”和“其他數據”的“條件項”。

4.“收貨人地址(街道、郵箱)”“發貨人地址(街道、郵箱)”“通知人地址(街道、郵箱)”的數據項名稱分別調整為“收貨人地址”“發貨人地址”“通知人地址”。

5.“國家代碼”的數據項名稱調整為“國家(地區)代碼”。

6.刪除“貨物體積”、“託運貨物價值”、“金額類型代碼”、“途經的國家代碼”、“前一海關單證類型代碼”、“前一海關單證號”、“碼頭作業指令代碼”、“中間承運人標識”、“中間承運人聯繫號碼”、第40項“通訊方式類別代碼”、“收貨人代碼”、第44項“城市名稱”、第45項“省份代碼”、第46項“省份名稱”、第47項“郵政編碼”、“收貨人具體聯繫人名稱”、“收貨人具體聯繫人聯繫號碼”、第53項“通訊方式類別代碼”、“發貨人代碼”、第57項“城市名稱”、第58項“省份代碼”、第59項“省份名稱”、第60項“郵政編碼”、“拆箱人代碼”、“貨物交付目的地地址(街道,郵箱)”、第66項“城市名稱”、第67項“省份代碼”、第68項“省份名稱”、第69項“郵政編碼”、第70項“國家代碼”、“通知人代碼”、第74項“城市名稱”、第75項“省份代碼”、第76項“省份名稱”、第77項“郵政編碼”、“貨物描述補充信息”、“海關手續代碼”、“原產地代碼”、“唯一託運編號”等數據項。

(二)《預配艙單數據項》(填制條件和填制規範見附件2、附件14、附件15)。

1.“貨物託運的地點或者國家代碼”“貨物海關狀態代碼”調整為“主要數據”的“必填項”,“其他數據”的“{310}”項。

2.“發貨人聯繫號碼”對應的“通訊方式類別代碼”調整為“主要數據”的“必填項”。

3.“更改原因代碼”的數據項名稱調整為“變更原因代碼”,填制條件調整為“主要數據”和“其他數據”的“條件項”。

4.“收貨人地址(街道、郵箱)”“發貨人地址(街道、郵箱)”“通知人地址(街道、郵箱)”的數據項名稱分別調整為“收貨人地址”“發貨人地址”“通知人地址”。

5.“國家代碼”的數據項名稱調整為“國家(地區)代碼”。

6.刪除“運輸工具抵達關境外第一個停靠港代碼”、“運輸工具抵達關境外第一個停靠港的日期和時間”、“運輸工具啟運日期和時間”、“貨物體積”、“託運貨物價值”、“金額類型代碼”、“到達卸貨地時間”、“途經的國家代碼”、“前一海關單證類型代碼”、“前一海關單證號”、“碼頭作業指令代碼”、“中間承運人標識”、“中間承運人聯繫號碼”、第40項“通訊方式類別代碼”、“收貨人代碼”、第44項“城市名稱”、第45項“省份代碼”、第46項“省份名稱”、第47項“郵政編碼”、“收貨人具體聯繫人名稱”、“收貨人具體聯繫人聯繫號碼”、第53項“通訊方式類別代碼”、“發貨人代碼”、第57項“城市名稱”、第58項“省份代碼”、第59項“省份名稱”、第60項“郵政編碼”、“拼箱人代碼”、“貨物交付目的地地址(街道,郵箱)”、第66項“城市名稱”、第67項“省份代碼”、第68項“省份名稱”、第69項“郵政編碼”、第70項“國家代碼”、“通知人代碼”、第74項“城市名稱”、第75項“省份代碼”、第76項“省份名稱”、第77項“郵政編碼”、“貨物描述補充信息”、“海關手續代碼”、“原產地代碼”、“唯一託運編號”等數據項。

(三)《裝載艙單數據項》(填制條件和填制規範見附件3、附件14、附件15)。

刪減“封志號碼,類型和施加封志人”“貨物簡要描述”等數據項。

(四)《理貨報告數據項和分撥貨物、物品理貨報告數據項》(填制條件和填制規範見附件4、附件14、附件15)。

刪除“理貨責任人名稱”、“理貨責任人聯繫號碼”、第11項“通訊方式類別代碼”、“船長/大副名稱”、“船長/大副聯繫號碼”、第14項“通訊方式類別代碼”、“船舶貝位”、“殘損類型代碼”、“殘損類型”、“殘損範圍代碼”、“殘損範圍”、“殘損程度”、“貨物體積”等數據項。

(五)《運抵報告數據項和分撥貨物、物品理貨報告數據項》(填制條件和填制規範見附件5、附件14、附件15)。

刪除“貨物描述補充信息”“嘜頭”等數據項。

(六)《分撥貨物、物品申請數據項和疏港分流申請數據項》(填制條件和填制規範見附件6、附件14、附件15)。

刪除“分提運單號”“集裝箱(器)編號”“集裝箱(器)尺寸和類型”“重箱或者空箱標識代碼”“封志號碼,類型和施加封志人”“特種箱標記代碼”“設備交接單號”“進出場目的”“貨物體積”等數據項。

(七)《出口落裝改配申請數據項》(填制條件和填制規範見附件9、附件14、附件15)。

刪除“託運貨物序號”“貨物包裝種類”“貨物件數”“貨物簡要描述”“貨物描述補充信息”“貨物毛重”“危險品編號”“嘜頭”“海關手續代碼”“海關税則6位編號”“原產地代碼”“唯一託運編號”等數據項。

(八)《裝箱清單數據項》(填制條件和填制規範見附件13、附件14、附件15)。

1.“收貨人地址(街道、郵箱)”和“通知人地址(街道、郵箱)”的數據項名稱分別調整為“收貨人地址”和“通知人地址”。

2.刪除“封志號碼,類型和施加封志人”、“收貨人代碼”、第20項“城市名稱”、第21項“省份代碼”、第22項“省份名稱”、第23項“郵政編碼”、第24項“國家代碼”、“收貨人具體聯繫人名稱”、“收貨人具體聯繫人聯繫號碼”、第29項“通訊方式類別代碼”、“拼箱人代碼”、“通知人代碼”、第34項“城市名稱”、第35項“省份代碼”、第36項“省份名稱”、第37項“郵政編碼”、第38項“國家代碼”、“貨物描述補充信息”、“唯一託運編號”等數據項。

四、《原始艙單數據項》《預配艙單數據項》中“貨物簡要描述”數據項填報應當完整、準確,提(運)單下各項貨物、物品名稱應當在“貨物簡要描述”數據項中逐一填寫。海關對“貨物簡要描述”的內容實施負面清單管理(負面清單見附件16),不符合海關相關要求的,作自動退單處理。

五、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5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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