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於加強農村水電建設管理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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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關於加強農村水電建設管理的意見

水利部關於加強農村水電建設管理的意見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落實中央關於加強農村水電開發規劃和管理的指示,建立科學有序的農村水電開發建設秩序,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維護河流健康,現提出以下意見。

頒佈單位:水利部

文       號:水電[2006]338號

頒佈時間:2006-08-24

實施時間:2006-08-2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下,我國農村水電事業蓬勃發展,不僅成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和強大推動力,而且對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生態環境都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農村水電在快速發展和體制轉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無序開發和影響公共安全及社會穩定的問題。對此,我部從2003年開始對""四無""水電站進行了拉網式的全面清查和整治。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一些地方在管理上仍存在職責不清、違反規劃、越權審批、以批代審、違規建設、無證從業等問題。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落實中央關於加強農村水電開發規劃和管理的指示,建立科學有序的農村水電開發建設秩序,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維護河流健康,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切實加強河流水能資源開發規劃工作

水能資源開發規劃是河流水能開發利用的依據。要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水法》要求和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理念,切實加強規劃工作。在流域綜合規劃指導下,抓緊編制或修編水能資源開發規劃。統籌考慮河流水能資源開發與防洪、用水、生態和環境保護等關係,科學有序開發水能資源,維護河流健康。

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一律不得審批或核准;對違反規劃擅自建設的項目,要責令立即停工並予以處罰。

二、嚴格項目技術審查和行政審批

各種所有制投資建設的農村水電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水工程規劃同意書制度、工程建設方案審批制度、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及取水許可制度、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制度和前期技術文件審查審批制度。

對於政府投資的農村水電項目實行審批制。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合理劃分分級審批權限,根據不同階段要求,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對初步設計報告及概算嚴格進行審批。

對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農村水電項目,實行核准制。核准製取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報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門只審批項目初步設計。初步設計審查主要從維護公共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進行把關。一些地方法規明確要求開發項目核准必須達到初步設計深度,其技術審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項目核准報告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水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在核準前嚴格進行技術審查。

農村水電項目初步設計由項目法人按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審批。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明確初步設計分級審批權限和具體要求。對不符合規定要求和達不到初步設計深度的,一律不得審批。

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和符合防洪要求的規劃同意書、工程建設方案審批文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批覆意見、取水許可批准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文件,是農村水電項目核准前在水行政主管部門必須辦理的許可手續。

已經審查或審批的農村水電項目,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建設規模和內容。凡涉及工程佈置、建設規模、水電站大壩及溢洪設施、主要設備等重大設計的變更,由原設計單位提出變更設計文件,經原審查審批部門複審同意後,方可實施。

為制止邊設計、邊施工,杜絕無序開發,凡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技術審查的農村水電項目,不得申報審批或核准,更不得開工建設。對違反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責任。

三、建立和落實環境影響評價預審制度

為促進農村水電建設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堅持在保護生態基礎上有序開發水電,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建立和落實農村水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預審制度。

農村水電建設項目應按規定編制並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對處於非環境敏感區和單機裝機容量小於1000千瓦的農村水電建設項目,可只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項目法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境影響評價預審,應當按規定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預審意見。

項目法人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預審意見後,即可按有關規定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農村水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施工工藝發生重大變動或者超過5年後開工建設的,應當重新辦理預審手續。

四、貫徹落實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論證制度

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國務院460號令)要求,農村水電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應當向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申請,並提交經審定的由具備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等內容。

對已建、在建的農村水電建設項目要進行全面清理。對未進行水資源論證和未辦理取水許可相關手續的農村水電建設項目,限期補辦;逾期未辦理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1、已建成農村水電建設項目:對於2002年5月1日前批准並開工建設的農村水電建設項目,限期補辦取水許可手續。2002年5月1日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實施以後,批准並開工建設的農村水電建設項目應補充進行水資源論證和辦理取水許可相關手續。經論證發現對水環境、上下游用水等產生重大影響的農村水電建設項目,由業主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能消除重大不利影響的,應對利益相關者進行補償。

2、在建農村水電建設項目:應限期補充進行水資源論證,補辦取水許可手續。經論證發現對生態環境、上下游用水產生重大影響的,由項目法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消除不利影響;經整改仍不能消除重大不利影響的,應責令其停止建設,由此帶來的損失由相關責任方承擔。

3、擬建農村水電建設項目:一律按照規定進行水資源論證。經論證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審批取水許可申請,不得開工建設。

五、堅持項目開工報告審批制度

農村水電建設項目是江河開發治理工程,直接關係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農村水電建設項目具備開工條件後,由項目法人提出開工申請報告,經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正式開工。

對不具備條件的項目,一律不準開工建設。對違反規定擅自開工,或""邊建邊報""、""未報先建""等違規項目,要立即責令停工,並限期整頓或拆除。

六、強化施工過程監管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監督落實農村水電建設項目法人、參建單位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農村水電建設項目施工,要認真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和初步設計中對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和噪聲控制、生態保護、人羣健康保護、施工環境管理與監測等方面的環境保護措施。

對非季節性河流因水電開發造成河段斷流的,要按維護河流健康的原則,提出解決方案,採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包括合理的運行調度方案)予以解決。嚴格落實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的各項措施,確保生態環境需要的下泄流量,保證下游生產、生活、生態用水需求。

工程建設、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應自覺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批覆的初步設計、水土保持方案、環境保護方案、防汛度汛預案等執行情況實施跟蹤監管。

七、認真執行工程驗收制度

按照水利部《關於加強農村水電站工程驗收管理的通知》(水電[2004]308號),農村水電站工程驗收實行分類驗收制度。截流前驗收、重要隱蔽工程及基礎處理工程驗收和單位工程驗收由項目法人負責,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蓄水驗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機組啟動驗收由項目法人與接入電網的經營管理單位共同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竣工初驗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竣工驗收合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給使用證,由取水許可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後,電站才能正式投入運行。

未取得驗收使用證和取水許可證的農村水電建設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限制其蓄水或令其空庫運行,並與電網企業協商,不允其上網。對工程未經驗收擅自投運發電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八、預防為主,嚴格安全監管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農村水電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參加農村水電項目建設的項目法人、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確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

農村水電建設項目防洪安全實行安全生產行政首長負責制和安全事故一票否決制。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項目建設現場的安全監管。項目法人應組織協調建設、設計、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在設計單位編制的工程度汛方案基礎上,提前提出年度度汛預案並報防汛指揮機構。要建立汛情預警、信息傳輸和反饋、防汛措施計劃、設備物資儲備等應急機制。一旦出現險情,防汛責任人要第一時間到達現場,組織搶險。

九、加強建設市場監管

要依法貫徹和執行建築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所有勘察、設計、環評、監理、施工、設備製造、招標代理單位,都必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不得超越資質權限和任意擴大經營範圍。禁止無相應資質的單位和無執業資格的人員進入農村水電工程建設市場。

要依法規範農村水電設備市場準入。對有設備製假、惡性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參建企業,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工商等有關部門,終止其在農村水電設備市場的任何供貨行為,將其清出市場,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分別給予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執照和資質證書的處罰。

要積極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鼓勵優先採用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質量標準的設備及產品,全面提高農村水電行業的科技含量和現代化水平。

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發揮新聞媒體和人民羣眾的輿論監督作用,形成法律規範、政府監管、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羣眾參與的農村水電市場監管體系。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中央關於加強農村水電開發規劃和管理的指示。要根據本意見精神,研究制定適合本地實際的農村水電建設管理辦法,進一步健全機構,明確職能,充實骨幹,提高管理水平,開創農村水電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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