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員工長期病假説明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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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一下是否真實的病假,可以定期探望一下,讓他提供主治醫生聯繫方式,或者去其就診醫院問一下。如病假不真實,他就是曠工,按照單位規章制度處理即可。如果病假真實,看他是否在醫療期內,超過醫療期了,可以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按其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以上是單位員工長期病假説明的開具要求。

單位員工長期病假説明規定是什麼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及相關文件

1、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1995年05月23日,勞部發(1995)2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1994年12月1日,我部發布了《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以下簡稱《醫療期規定》)後,一些企業和地方勞動部門反映,《醫療期規定》中醫療期最長為24個月,時間過短,限制較死,在實際執行中遇到一定困難,要求適當延長醫療期,並要求進一步明確計算醫療期的起止時間。經研究,現對貫徹《醫療期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二、關於醫療期的計算問題

1、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應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它依此類推。

2、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三、關於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

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實施《醫療期規定》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抓緊制定具體細則,並及時報我部備案。

3、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等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

綜和上面所説的,要是有懷疑者,可以提高相關病假的要求。當然,為了嚴格的病假管理,企業也可以將指定醫院的治療系統改為指定醫院的治療系統進行復查。對於長期病假、反覆病假或病假可疑者,可將其送往指定醫院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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