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應該怎樣出具病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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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這件事是多數勞動者在工作中會遇到的一個問題,病假怎麼休不僅與勞動者自身利益密切相關,還影響着用人單位日常管理秩序。那麼,勞動者應該怎樣出具病假證明呢?無法提供證明肯定是不能按照病假認定的。下面本站小編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勞動者應該怎樣出具病假證明

一、勞動者應該怎樣出具病假證明

勞動者可依法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勞動者因患病需要休病假的,應當由就診醫院出具正式的診斷證明書或病假證明書,由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師依據勞動者病情酌情確定病假期間。一般而言,病假證明中應當包括就診患者姓名、就診科室、病情診斷和病假天數,且應當由出具病假證明的醫師簽字或簽章並加蓋醫院公章。在勞動者提交病假證明後用人單位應當充分保障勞動者休病假的權利,不批病假、縮短病假時長都是不正確的。

二、病假工資應如何支付

依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依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在依法休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就病假工資標準而言,最低標準應當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如雙方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約定的病假工資標準超出上述標準的可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三、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

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享受休息休假的權利,對於患病勞動者可依據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依法享受病假。多數勞動爭議案件中均涉及請假方式是否符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多涉及請假程序問題。要是在這方面遇到什麼問題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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