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請病假要什麼證明來進行相應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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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如果要員工請假的話,尤其是在請病假期間有些公司的要求會需要提供一些證明,那麼公司請病假要什麼證明來進行相應的出具?根據國家相關的法律規定,公司的要求的請假證明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只是需要合理就行。詳情請看下文。

公司請病假要什麼證明來進行相應的出具?

對於請病假需要向公司出具什麼證明,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

具體要以單位合法的,經過民主程序的制度為準;單位有權依據制度規定病假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審核材料,同時要求與員工隨診或複查。申請病假要符合單位程序性要求,並得到批准。但本人處於緊急情況,可以假後補正,或由家人代辦。

根據勞部發[1994]479號文等有關規定,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

但是,病假並不完全等於醫療期。醫療期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保護時間。病假是醫療期的子集,請病假的時間都要納入醫療期內。醫療期的長短按照本人社會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綜合計算。以《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內容為準。

《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以下是可供參照的法條: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3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規定 第7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那麼在閲讀過本篇文章之後如果身為讀者的您是一名公司的員工就能夠知道,在請假期間,公司如果要求要提供證明的話就能夠知道公司請病假要什麼證明來進行相應的出具,並且也能夠了解相關的事宜了,如有疑問,請隨時諮詢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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