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帶薪病假需要什麼證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W

一、勞動者帶薪病假需要什麼證明?

勞動者帶薪病假需要什麼證明?

實際中,要請帶薪病假,應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但通常需要提供一些證明:

1、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書。證明書要有主治醫生簽名並加蓋醫院公章才有效;

2、請假條。或者用人單位內部類似的其它證明。

職員上班請病假的,一般不能扣工資。用人單位在員工請病假時,應以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60%至100%之間確定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標準,並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病假工資計算方式是什麼?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

2、患病六個月以內的(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二年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60%;

(2)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70%;

(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80%;

(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90%;

(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100%。

3、患病六個月以上(疾病救濟費):

(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計算基數的40%;

(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計算基數的50%;

(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計算基數的60%。

另外,員工生病有3個月到24個月的病假,具體安排如下: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1)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

(2)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1)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

(2)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

(3)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12個月;

(4)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2個月;

(5)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另外,需要注意地是,休病假之後一般可以繼續休年假,但是具有以下情形的,就不能繼續要求休年假了。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職工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職工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而且,員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如果醫療期屆滿了,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公司就可以合法解除合同。

員工在工作期間是可以視自身情況,可以向單位進行請假,在員工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適當扣除員工的工資,但是發放給員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並且在員工因工負傷或者是患上職業病治療期間,單位不得無故辭退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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