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一直請病假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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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員工一直請病假怎麼辦?

公司員工一直請病假怎麼辦?

公司員工一直請病假用人單位有審核批准權就可以不批准員工休病假。由於員工擁有身體健康權,在其確實患病的情況下享有休病假的權利,因此,只要員工有醫保定點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用人單位就應該允許員工休病假。

病假期是指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事實上需要接受治療的事實期間,也就是員工休了多長時間的病假,病假期就算多長時間。病假與勞動關係的存續密切相關,只有存在勞動關係,才有病假。鑑於員工身體不適必須休病假,實踐中,這一現象主要是通過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來予以證實的。

《關於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療機構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並由企業審核批准。但這一規定並未意味着:用人單位有審核批准權就可以不批准員工休病假。由於員工擁有身體健康權,在其確實患病的情況下享有休病假的權利,因此,只要員工有醫保定點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用人單位就應該允許員工休病假。

第一,制定詳細的病假管理制度及病假複查制度,程序要依法,內容要合法、合理及可操作。

第二,嚴格病假申請的流程,必須提交符合規定的醫院醫生開具的病假證明,填寫格式化的病假申請單,在申請單上附註醫生的姓名和聯繫方式,提高病假的審批權限。

第三,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明確:申請虛假病假屬於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並對情節嚴重、假期天數較長等情況,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定期探訪生病員工,關愛員工,也起到了對員工的監控作用。

第五,建立長期病假試工制度,明確試工的有關待遇、試工不合格的處理辦法等。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處於醫療期內的員工,並非企業絕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只是明確了醫療期內企業不能進行非過錯性解除和經濟性裁員,並沒有規定企業不可以進行過錯性解除和協商解除。所以,對於醫療期內的員工,企業可以其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存在嚴重違紀、存在嚴重過錯的理由解除其勞動合同,也可以與進行溝通,在支付經濟補償金等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的前提下協商解除其勞動合同。

二、長期病假請假申請的條件是什麼?

申請“長期病假”的條件要有醫院的病休證明,其次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時間:《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另外,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三、申請長期病假需要出具的證明

請病假必須有國家醫療單位出具的診斷證明(及相關病歷材料等)和病假條。

為了嚴格病假管理制度,企業往往會對出具病假條的醫療單位資質作出一些特殊要求。有些企業為了遏制“小病大養、無病裝病”的現象,還實行了定點醫院制度,要求員工必須在指定醫院就診,否則不予批准病假。對沒有履行請假程序即離崗休息的員工,企業一般會認為員工擅自缺勤,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作為事假或曠工處理。不過,根據新法規,公司這樣的規章損害了員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的權利,是無效的,因為職工可以到本地與本單位建立醫療保險結算關係的所有醫療機構就診。

也就是説這個診斷證明必須是:職工在本地與本單位建立醫療保險結算關係的醫療機構就診後出具。跟本單位沒有結算關係的或者外地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是不可以的。

當然,為了嚴格病假管理,企業也可以將定點醫院治療制度改為指定醫院複查制度,對長期請病假、反覆請病假或認為病假可疑的,可以安排員工到指定醫院複查。

任何一個單位的崗位都不希望職員長期請病假,對於請假的天數已經超過一定的規定,並且職員也不能拿出醫院出具的休假證明的,那麼單位可以拒絕職員休假,或者是直接開除該職員。一般來説,若是職員的傷情不是由於工傷導致,那麼一直請病假的請求不會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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