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再入職年假還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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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再入職年假還有嗎?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也就是説職工有證據(社保記錄等)證明其累計工齡超過一年的,就有權利享受年休假。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

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公司享有安排年休假的具體時間的主動權,但應視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必須在一個公曆年度內,安排員工休假。

單位原因不安排職工年休假,必須經過職工的同意。單位對職工未休年休假天數,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三倍支付工資報酬。員工沒有休完當年的年休假辭職時,公司也應當支付相應的折算後工資。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計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當年度未享受年休假天數×3倍平均日工資。

公司在新單位工作不滿一年的,也應安排折算後的休假天數。

員工能否有年假並不是完全按照該員工是否在單位正式上班達到一年期限的條件的,而是根據該員工是否就業的工齡是否達到了國家規定的一年時間,所以員工工作不到一年是否有年假還要分情況來對待。

除了我國法律法規的特別的規定以外,在勞動爭議的實際操作中,會根據兩次入職的原因進行不同的處理,一般都是從第二次入職開始計算的。除非能夠證明是有關聯的公司,有惡意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而且二次入職如果重新有試用期的,試用期也不能算作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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