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半年再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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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半年再入職

許多人由於工作壓力、身體條件等原因申請了辭職,辭職以後在家休息半年之後再重新工作入職。辭職後半年再入職導致半年出現斷檔,斷檔的半年涉及的不僅僅是工作問題,還會涉及個人工齡的計算以及養老保險的問題。想要了解更多,可以跟隨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

一、辭職後半年再入職可以嗎

能重新入職,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同意就可以。

當然,如果原來在該單位工作時的表現不好,或者辭工時關係沒處理好,就很可能被用人單位拒絕。

《勞動合同法》沒有對此作出限制性的規定,也不會作出這方面的規定——因為我國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鼓勵充分就業。

《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主動離職須提前多少天通知單位

1、30天/3天(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注意:員工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員工的離職申請,或者不批准員工的離職申請。但員工在主張自己的權利時,也需要證明自己確實提出過離職申請,比如留存領導的簽收或者快遞迴單、郵寄信件回單等等。證據全的,滿30天后,員工就有權辦理離職;公司逾期未辦理的,需要賠償因此給員工造成的損失。

2、無須提前通知的情況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辭職後有的間隔的時間不止半年,甚至幾年的也有,再重新入職,需要面對的挑戰很多。要重新適應新的公司環境,要重新面對新的業務新的技術,而且還要緊隨公司發展的步伐,落後的要抓緊追趕。總之,辭職再入職需要面對的問題很多,大家也要做好心裏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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