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費與誤工費衝突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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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護理費與誤工費衝突是否存在

護理費與誤工費衝突是否存在

交通事故賠償中的誤工費和殘疾賠償金並不衝突,是兩種不同的賠償項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護理費數額是由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護理期限、護理級別等要素綜合決定的。

1、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

①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②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無論受害人是否實際支付給護理人員以報酬,均統一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③ 受害人僱傭護工的,其計算方法與第二種情形相同。

2.護理人數

①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

② 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於一人,具體可以參照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的明確意見,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3.護理期限

① 一般原則,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

②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是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③ 如果受害人實際需要的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判決的期限,甚至超過了二十年的最長期限,就超過期限的護理費,受害人有權再次請求賠償(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32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經審理認定賠償權利人確實需要繼續護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誤工費的與護理費在工傷的認定中確實存在不少的相似,但是需要自己做好一定的功課,雖説確實存在相似度,但是需要自己有效的利用,只要自己的事情解決沒有太多的爭議,自己就可以按照既定的基礎上進行,從而有效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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