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認罪與無罪辯護是否存在衝突?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2W

被告人認罪與無罪辯護是否存在衝突?

無論是何種類型案件,司法機關在受理之後,都會要求被告一方書寫辯護詞,這是由於法院、檢察院必須在已經掌握了證據的前提之下,才能判決案件,而通過讓被告書寫辯護詞的方式,可以獲得更多關於案件的相關信息,根據司法實踐,被告人認罪與無罪辯護是否存在衝突?

一、被告人認罪與無罪辯護是否存在衝突?

被告人認罪,但我認為他是無罪的,故為他做無罪辯護,但是法官在庭上的問話就讓我覺得無法理解。

法官問被告人認不認罪。被告人回答,認罪。

法官問辯護人的意見,辯護人回答,被告人是無罪的。理由有三:

1. 被告人在使用信用卡時是想着要還錢的,根本沒有“詐騙”的意思;

2. 被告人在使用信用卡時有信心也有能力還款,其後還不起款,是因為做生意虧了;

3. 被告人在銀行催款前後,陸續有還款的事實,雖然未全部還清,但已經盡力了。

法官:被告人,你同意辯護人的意見麼?

被告:同意。

法官:被告人,你一方面表示認罪,另一方面又同意辯護人為你做無罪辯護,你到底是認罪還是不認罪?

辯護人:法官,我請求發言。我認為,被告人的意思很明確,他是認罪的。而我的辯護意見是獨立的,不受被告人的意思左右。

法官:被告人,你必須明確你是否認罪,你不能一方面認罪,一方面又同意辯護人的無罪辯護,兩頭都撈好處。

辯護人:法官,我請求發言。我認為,被告人的認罪與辯護人的無罪辯護並不衝突。理由有三:

第一、被告人並不是法律專業人士,無法判斷他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被告人認罪是表示,他對他實施了涉嫌犯罪的事實並無異議,而且,他對其行為表示後悔並保證以後不再實施,這足以説明被告人的良好的悔罪態度。

第二、我國刑事訴訟法實行是的“無罪推定原則”,在未經判決之前他就是無罪的,法官也應當先推定他是無罪的,否則庭審過程有悖於刑事訴訟法,其結果亦可能有失公允。

第三、辯護人是法律專業人士現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本案的事實,提出他無罪的辯護意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獨立的。如果我的辯護意見能被法庭所採納,將使無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將還被告人予清白。請法庭不要在這個問題上難為被告人。

二、無罪辯護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徐州建偉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尹##父親的委託,依法指派我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經過先前的瞭解和今天的庭審,對案件有了比較客觀的瞭解。現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請法庭採納:

首先,對於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尹##,於2005年8月2日隨意毆打被害人劉珍虎等人,應該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辯護人認為是錯誤的。因為在此次案件中,被告人尹##不具備尋釁滋事罪構成的主觀要件。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應該是無事生非,逞強好勝,隨意毆打他人。而本案中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先前是認識的,並且被害人劉珍虎還曾經歐打過被告人,被告人對被害人的毆打行為,不具有尋釁滋事罪要求的主觀隨意性。所以對於此次行為按照一般的傷害處理更為適宜。

其次,被告人尹##於2004年11月1日,參與的捷捷舞廳毆打樑泉案中,被告人尹##隨意毆打他人的主觀惡性也不大。在j,j舞廳案中,同案人柴文被嚴重刺傷之前,被告人尹柱就已經知道,同案犯已經有人滋事,但是其並沒有參加(同案人牛超的訊問筆錄00079)。而是在同案人柴文被嚴重刺傷以後,被告人在誤認為是被害人等人所為,當被害人持啤酒瓶追出舞廳時,才對被害人進行的毆打。可以看出,被告人雖然參加了此次犯罪,但是其隨意毆打他人的主觀罪過方面明顯較底,在刺傷他人之前是經過思想鬥爭的。

第三,被告人尹##是初犯,偶犯。犯罪時剛剛年滿16歲,犯罪後能夠虛心接受父母的教導,與社會不良少年斷絕來往,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有悔罪表現,並承諾不會再對社會造成危害,能夠迷途知返。並且被告人父母在得知被告人尹柱將被害人劉珍虎打傷以後,積極進行了賠付,得到了被害人母親的諒解,同時被害人的母親也向法院懇求要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綜上,根據未成年人犯罪應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執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的相關文件精神,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尹##因為年幼無知,認識了社會閒散人員,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但其本性不壞,能夠聽從父母的教導。遂請求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由被告人的父母進行嚴加管教。

根據以上信息,可以知道,被告人認罪與無罪辯護是不存在衝突的,對於民事主體來説,只有在確定自己的權益已經受到的了侵害,並且已經通過合法的方式,獲得了能證明他人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證據,才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救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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