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係工齡補償金有什麼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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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工齡補償金

解除勞動關係工齡補償金有什麼條例

工齡補償金是指單位因為員工對企業的貢獻給付的,比如有的單位規定:20年以下(含20年)工齡的按上一年年收入的3倍確定,20年至30年(不含 30年)工齡的按一年年收入的4倍確定,30年以上工齡的按一年年收入的5倍確定。

而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單位工作滿一年有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按在公司的實際工齡給予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關係的存在對勞動者和企業來説都是非常有利的,如果在其中出現問題的話可以用勞動協議合同的內容來證實雙方存在的勞動關係,解決問題的話會簡單很多,雖説沒有勞動協議簽訂也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來證實,但可能會非常浪費時間,也有些情況無法證明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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