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有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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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了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單位在制定或者修改勞動制度是,涉及勞動者利益的事項,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提出整改意見,職工認為不合理的規定,單位應當重新制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有什麼內容?

一、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有什麼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解釋】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

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規章制度內容廣泛,包括了用人單位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

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督促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

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體現權利與義務一致、獎勵與懲罰結合,不得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度的直接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的決定程序

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關鍵是要保證制定出來的規章制度內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學性。規章制度的大多數內容與職工的權利密切相關,讓廣大職工參與規章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單位的規章制度,是企業內部法律,規章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企業管理,獎懲制度,單位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勞動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應當給予單位警告,如果制度不合理,給職工造成傷害,應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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