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解答 - 遭受家庭暴力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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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解答:遭受家庭暴力該怎麼辦?

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和近親屬,都可以向有關的單位進行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中公安機關接到此類案件後,可對加害人出具告誡書。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機關處理以後,如果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那麼公安機關就對他進行批評教育,同時可以給他出具一個告誡書。這個告誡書要記錄加害人的身份問題、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以及不得再實施家庭暴力的警告,並且這個告誡書可以成為人民法院審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證據。

若暴力情況較為嚴重,或遭遇家暴但對方還糾纏不休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所謂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就是當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狀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應該受理。對一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於強制、威嚇無法進行申請的特殊人,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還可以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必須受理,人民法院一般情況下在72小時要做出裁定,是發人身安全保護令、還是不發,特殊情況24小時必須做出。

 

關於人身保護令的內容,法律也作出了規定,比如停止家庭暴力,規定不得跟蹤、追蹤以及騷擾申請人及申請人相關的親屬,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當事人住所等等。為了保證人身保護令的執行,法律明確規定,人身保護令是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做出,人身保護令的執行機關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及有關的社會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執行。法律責任還規定,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訓誡、進行罰款,也可以進行拘留,這就是法律對家暴進行的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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