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補貼天津是如何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1W

一、高温補貼天津是如何規定的?

高温補貼天津是如何規定的?

每到夏季,天津市的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都能領到防暑降温費。按規定,每年防暑降温費的發放時間為6、7、8、9月,共4個月。防暑降温費的月標準,是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確定。2016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265元,以此推算,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防暑降温費的月標準約為158元,四個月合計約為632元,比去年增加了近40元。

二、計算方法

高温津貼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發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日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計算時四捨五入保留到元。 高温津貼日標準計算示例:5265÷21.75×12%=29元(僅供參考,以政府最終公佈數據為準) 【注】發放方式為按日計算、按月發放,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温津貼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職工,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

三、相關規定

針對户外勞動者,天津市2013年發佈的《關於試行企業高温津貼制度的通知》明確,要求當氣温超過35℃,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的,或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都應當在發放防暑降温費的基礎上向勞動者按天發放高温津貼。具體每天的發放標準為:上年度的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職工月平均工作天數21.75天,再乘以12%。市人社局勞動關係處主任科員鍾健表示,高温津貼與防暑降温費不同,二者不能相互代替。同時,法律規定高温津貼必須以貨幣的形式發放給職工。

四、剋扣高温津貼或將被重罰

近年來,高温津貼被扣發或替代的現象備受關注。為了避免高温津貼成為“紙上清涼”,多地也出台具體措施,保障其被髮放到每一個高温作業勞動者手中。

山東、廣東等地相繼出台各自的高温勞動保護辦法,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具體情形和主體責任予以明確細化,並且加大懲處力度。例如,根據《山東省高温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温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温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多地也明確,綠豆湯等解暑飲料不能衝抵高温津貼。

為了更好的提高勞動者的工作環境,國家也是規定了用人單位需要在夏季或者是高温的情況下及時的降低温度,同時也是可以通過支付高温補貼來對勞動者進行一定程度的補償,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支付高温補貼或者是有剋扣的情況時,也是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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