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對工傷申報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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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對工傷申報的職責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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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職責



    1、施工單位:


    (1)防水工程施工前,將施工方案報監理單位、項目部、技術質量部審批,審批通過後方可實施。


    (2)各工序開工前上報質量保證資料,質量保證資料應包括:圖紙會審記錄、施工方案、技術交底、材料質量證明文件、施工單位資質證明等。


    (3)施工過程中執行每日自檢、填寫自檢記錄,並按檢驗批及時報驗,形成各工序檢驗批檢查驗收記錄。


    (4)施工完成後應進行蓄水試驗(衞生間防水工程)、雨後(淋水)檢查(屋面防水工程),並做好試驗(檢查)記錄。


    (5)做好成品保護並及時與後續工序進行交接。


    2、監理單位:


    (1)審核施工單位上交的質量保證資料,按施工進度隨時檢查質量情況。


    (2)組織檢驗批檢查驗收,形成各工序檢驗批檢查驗收記錄。


    (3)組織蓄水試驗、雨後(淋水)檢查,形成試驗(檢查)記錄。


    (4)監督及時進行成品保護,並組織監督與後續工作交接。


    3、項目部:


    (1)認真審閲圖紙,提出審圖意見。


    (2)制定施工計劃,組織施工。


    (3)控制施工質量,收集資料,及時做好工序報驗。


    4、技術質量部:


    (1)對各分項樣板進行驗收


    (2)核查關鍵工序施工質量,提出整改意見。


    5、檢驗批和檢查記錄的要求


    (1)地下室、屋面防水工程每檢驗批面積100-500平方米,不足100平方米的為一個檢驗批。


    (2)項目部、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對樓地面防水(廚房、衞生間等)必須逐户、全數進行驗收,形成驗收資料。需報技質部核查的工序按照每10-30户為一個檢驗批報驗,不足10户的為一個檢驗批報驗。


    (3)各檢驗批總檢查範圍必須覆蓋所有工作面。


    (4)檢查記錄表按檢驗批隨檢查隨填制,所填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各單位專業人員簽字齊全,具備可追溯性。


    6、防水工程控制節點及質量標準防水工程設置以下控制節點:


    找平層(基層):


    (1)面層無起砂、起皮、開裂,表面平整,坡度準確。


    (2)分格縫位置正確,鋪設厚度、坡度符合規定。


    (3)節點符合設計要求。找平層(基層)須經項目部與監理單位驗收通過後,方可進行下步施工。


    卷材防水層:


    (1)基層乾淨、乾燥。


    (2)附加層設置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分格縫位置正確,節點符合設計要求。


    (4)卷材收頭及封邊處理符合要求。


    (5)第一次蓄水試驗、雨後檢驗(或淋水檢驗) 樓地面防水完成後,應在12小時內進行蓄水試驗,屋面防水應進行不少於兩次雨後檢查(淋水檢驗),並做好檢查記錄。 以上卷材防水層工程須經項目部與監理單位驗收通過,形成驗收資料,按要求報技質部核查通過後方可進行下步施工。


    塗膜(塗料)防水層:


    (1)基層乾淨、乾燥。


    (2)基層處理劑塗刷均勻,無漏塗。


    (3)附加層設置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4)塗刷遍數和厚度符合設計要求。


    (5)節點符合設計要求。


    (6)多組分防水塗料配料及計量準確。


    (7)第一次蓄水試驗、雨後檢驗(或淋水檢驗)


    樓地面防水完成後,應在12小時內進行蓄水試驗,屋面防水應進行不少於兩次雨後檢查(淋水檢驗),並做好檢查記錄。


    以上塗膜(塗料)防水層工程須經項目部與監理單位驗收通過,形成驗收資料,按要求報技質部核查通過後方可進行下步施工。


    成品保護:


    (1)嚴禁隨意在防水層上鑿孔打洞。


    (2)在防水層上進行其他作業時,必須採取覆蓋措施,防止損壞防水層。③防水層通過驗收後應在48小時內做好保護層。


    第二次蓄水試驗、雨後(淋水)檢查:


    (1)樓地面防水工程,應在交付前1-2月進行第二次蓄水試驗。


    (2)屋面防水工程應在屋面工程完成後,進行第二次雨後檢驗(或淋水檢驗),並於交付前1個月完成,檢驗標準同第一次檢查。


    第二次蓄水試驗、雨後(淋水)檢查,須經項目部與監理單位驗收通過,並將驗收資料報技質部備案。


    附加説明:


    本辦法由技術質量部提出並負責解釋。


    本辦法首次發佈:2006-11


    如果防水工程質量不達標的話日後很容無出現滲漏,滲漏現象不僅影響我們的居住體驗甚至有安全隱患存在。所以不論是施工單位還是監理部門必須嚴格按照防水工程質量管理辦法中的規定來操作,特別是監理部門必須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對於質量不達標的應嚴令其返工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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