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與一般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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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與一般傷殘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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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傷殘的工傷賠償

你好,《工傷認定辦法》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員工發生傷(亡)事故後,若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出具事故報告及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員工本人或親屬可向屬地參保或企業營業執照註冊所在地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須攜以下材料:
員工和用人單位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係證明
《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員工本人身份證和工作證(或工卡)
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亡)事故情況材料(如實敍述事故發生經過)
有關旁證材料(如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常住地址證明材料等(屬交通事故的)
工傷認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受傷員工委託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屬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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