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工傷傷殘鑑定後通知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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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工傷傷殘鑑定後通知誰

其實對於工傷認定或者説工傷傷殘鑑定的結果,並不是説只有員工本人比較關心這個問題,肯定用人單位也是非常關注的。儘管説很多情況下,用人單位好像表面上非常不在乎,不配合員工的工傷事宜,員工個人在維權的過程當中,用人單位其實是非常關注的。而且有很多勞動者甚至都不清楚,在我國工傷傷殘鑑定後通知誰?

一、在我國工傷傷殘鑑定後通知誰?

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1)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6)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二、工傷傷殘鑑定注意事項

(一)勞動能力鑑定是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織專家,依據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對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進行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

(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衞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為兩級:設區的市一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

(三)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職工發生工傷,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此外,以下情況也應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超過一定時限的、舊傷復發的、工亡職工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享受撫卹待遇的、工傷職工安裝輔助器具的等。

(五)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然後,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診斷。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六)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我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是要送達申請者本人和申請者的用人單位當中的,也就是説,工傷鑑定的結論是一式三份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用人單位,和員工本人人手一份。之所以要將工傷傷殘鑑定的結論送達到用人單位當中,也就是給用人單位一個依據,最起碼讓用人單位知道自己的賠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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