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如果受傷是工傷嗎?
一、下班如果受傷是工傷嗎?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
解讀幾個關鍵點:
1、 合理時間:是指職工在上班和下班的合理時間,職工下班後離開工作地點,其受傷時間超出其從工作地點到居住地點的時間,這種情況下不能認定為工傷;
2、 必經之路:職工在上下班過程中往返必經之路,比如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員工宿舍等;
3、 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為交通事故受傷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4、 職工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確的作息時間和工作線路,因為交通事故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
5、 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準,交通事故中職工本人不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可以認定為工傷。
據《關於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處理意見的函》(人社廳函(2011)339號)和《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即使是在上下班途中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須的活動,也需在合理時間內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的途中。
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四種認定情形:
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首先對於上下班途中如果受傷的話是要合理的時間之內,並且是在平常生活之中經常使用的那條道路上,才能夠被認定為相關的工傷。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相關的賠償費用的話,那麼家屬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進行相關的仲裁。